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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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贩毒罪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情节以及罪犯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不管毒品的数量是多少,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罪,比如鸦片超过1000克、海洛因等超过50克,那么罪犯将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毒品。如果鸦片的数量在200克至1000克之间、海洛因等的数量在10克至50克之间,那么罪犯将会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毒品的数量较少,那么罪犯将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罪犯将会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确定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时,我们会全面考量贩卖毒品种类、数量、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一般而言,对于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而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亦或是其他毒品数量巨大者,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且毒品还将被法院依法没收。而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者,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缴纳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罪最高能判刑多长时间

关于贩卖毒品这一罪行与相关法律责任,任何形式的毒品销售行为都将被视为贩卖毒品罪,且一旦触犯此罪名,将会面临着最为严厉的惩罚——死刑。

而这种严格的执法并不仅仅是对罪行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存在以下任意两种情况,便可以直接适用最重的量刑标准,也就是我们的死刑,并同时对其财产进行彻底的没收:

(1)非法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2)作为贩卖毒品团伙或组织中的重要角色,策划、指挥了此类活动;

(3)利用武力或威胁的手段,保护自己或他人从事非法售毒行为;

(4)在抵抗执法机构的调查、拘留、逮捕等行动中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

(5)参与到如“金三角”、“银三角”这样庞大、持续的跨国贩毒网络。

因此,在中国贩卖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特定标准的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买方定罪怎么判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涉及到贩卖毒品罪名的买家,判刑依据往往取决于他们的实际行动及其犯罪情节。举例来说,如果某位买家的买入毒品是以转手贩卖为明确意图,那么他将被视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量刑标准则主要由所涉及的毒品种类、数量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者,可能会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然而,如果买家仅仅是出于自身吸食的需求而少量购入毒品,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判定为犯罪,但仍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等。总而言之,对于买家的定罪与量刑,必须全面考虑其购买目的、毒品数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量刑贩毒罪,综合考虑种类、数量、情节及主观恶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量多少,均追刑责。重罪如鸦片超千克、海洛因等超五十克,处十五年刑至死刑,并没收毒品。鸦片二百克至千克、海洛因等十至五十克,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少量毒品,三年以下刑或拘役、管制加罚金;情节重则三至七年刑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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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其 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油5000克、脂10000克、叶及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02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202000克以上;罂粟壳202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其 二,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百克;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脂202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叶及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020支,50μγ/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μγ/片规格的202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μγ/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50000克以上不满202000克;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2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 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 四,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其 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其 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其 七,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 其 八,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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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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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15克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贩卖毒品15克如何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还是要根据案情决定。贩卖毒品只有冰毒的才会很严重,不同的毒品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所以光是贩毒15克的话是不能确定具体的刑罚的,要是鸦片,这些的15克的话,是非常轻的处罚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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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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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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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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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罪的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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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贩卖毒品该怎样量刑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贩卖毒品该怎样量刑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十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5)每增加十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再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以“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五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半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3)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10%-30%;
(4)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具有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但未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
(2)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贩卖毒品主犯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涉嫌运输毒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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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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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从犯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嫌运输毒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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