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可以归类为不作为犯罪。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者身负诸如救助伤员等特定的作为义务,且具备履行这些义务的能力但却未能实际执行,从而导致受害人遭受重伤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时,便有可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交通肇事罪。例如,在事故发生之后,肇事者明明知晓受害人伤情严重,却故意选择逃离现场,对受害人不施加任何救助行动,最终造成受害人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不幸离世。在此种情形之下,肇事者先前的行为(也就是肇事行为)使得他承担起了救助受害人的义务,然而由于他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成立过失共犯吗
若欲构成本质意义上的共同犯罪,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即,参与其中的犯罪分子应至少为两人且均已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各犯罪主体对于共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主观意识以及他们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所展现出的客观行动亦须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
最后,共同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利益客体必须是相同或是类似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并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之一种。
举例来说,交通肇事行为本就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此类案件中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
然而,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如果在交通肇事事件之后,某些机构或个人(如单位领导、车辆管理者、承包商或搭乘他人汽车者)引导肇事者逃避责任,导致受害人因为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将这些机构或个人依共同犯罪论处。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处罚通常依据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进行裁定。
首先,若被告人为非法交通运输操作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跑,或者出现其他极其恶劣的不利情节,那么他将接受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后,如果被告人因为交通运输肇事后的潜逃行为,间接导致了受害人丧生的话,他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惩罚。
这些都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所提到的常见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交通肇事罪全责法院怎么判
关于交通肇事罪全责的判决,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深入分析事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例如人员伤亡的程度以及财产损失的金额等等。若行为人的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其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行为人因为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此外,法院也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是否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诸多因素。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这可能会对刑事审判产生有利于被告人的影响。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事例的详细事实和具体证据来决定,并由法院依法进行自由裁量。
交通肇事罪在特定情境下可视为不作为犯罪。如肇事者有能力救助伤员却未履行,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构成不作为交通肇事。如肇事者明知受害人重伤却逃逸,不施救致其死亡,即因未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属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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