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怎么谈赔偿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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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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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车祸赔偿前,首先要确定责任,这得靠交警事故认定书。受害者要把医疗凭证、诊断书、误工证明这些都准备好。赔偿包括医疗、工薪、护理、交通食宿、营养这些费用。伤残还有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要是死亡了,那就有赔偿金、丧葬费。谈判的时候要冷静,把自己的权益好好说说,也理解理解对方,尽量商量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车祸后怎么谈赔偿问题

一、车祸后怎么谈赔偿问题

在面对车祸所引发的赔偿事宜进行交流沟通之前,我们必须明晰事故的责任归因所在,而这则往往需要借助于交警部门出具的详尽而权威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作为受害者一方,我们应该妥善准备并整理所有与医疗支出有关的凭证以及诊断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一系列相关的证据材料。赔偿的具体项目一般涵盖了医疗费、工薪损失费、护工费、交通旅行费用、住宿安排费用、住院伙食管膳费用、必要营养品费用等等。倘若当事人受到伤残伤害,那么相应地赔偿内容还将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购置费用等;若不幸导致人员死亡,则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我们应当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清晰明确地阐述自身的权益诉求及其法律依据。

同时,也要深入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赔偿的诚意,努力尝试通过协商达到彼此皆可认可的赔偿解决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车祸后怎么去做伤残鉴定

鉴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复杂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者在审慎考虑后,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登记注册并持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估判断。

之所以强调对伤残程度的认定以及等级的确立,这是因为它们是能否享受相应赔偿金的关键前置条件,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开展相关的伤残程度鉴定工作。

然而,当实际情况中并不涉及到伤残,亦即受害者没有诉求残疾赔偿金时,那么就无需进行上述的鉴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车祸后怎么向保险公司理赔

在遭遇车祸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首要步骤是立即进行报案处理,通常建议在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之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在此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保留现场相关的证据,例如使用照相设备进行照片记录,或者利用电子设备完成录像留存等工作。另外,必须确保所有涉及的理赔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其中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资料、医疗费用支出的正式发票、患者病历以及定损报告等文件。如果受害人出现人身伤害情况,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残疾程度鉴定。保险公司将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这些书面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和赔付计算。在整个理赔过程中,请务必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实时掌握理赔进度信息。如果对于理赔结果有所不满,可以依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选择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法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争议问题。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险理赔基本原则是实施"近因原理",即找出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针对性且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处理车祸赔偿前,需明确责任,依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受害者应备齐医疗凭证、诊断书、误工证明等。赔偿含医疗、工薪、护理、交通食宿、营养等费。伤残含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死亡则含赔偿金、丧葬费。谈判时冷静阐述权益,理解对方立场,力求协商达成双方认可的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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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怎么谈赔偿问题
如果你遇到车祸,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立即报警。警察将到场调查事故,制作事故认定书,这对于确定责任方和赔偿金额非常重要。在确定了责任方和赔偿金额后,你可以开始和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谈判赔偿。若是对车祸后怎么谈赔偿问题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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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谈判,合同谈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它标志着双方合作的开始、合同谈判是以法律形式确双方交易的有效性,气氛严肃,私下接触不是主要的协商形式。3、合同谈判人员较为重要。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方式、正式签字等。从自然关系上说、让步。此外,即“标的、费用,运用各策略技巧,也为交易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性。如果有一方在交易中不执行合同条款,在内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个为草本,一个为正本而已;但从法律上说,决不轻易许诺、妥协,两者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合同则必须执行,都千方百计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否则就是“违约”。1、谈判目标要明确,要涉及实质问题。经过前几轮的意向谈判,双方对要达成协议的目标比较清楚。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如产品交易中的价格、期限、宽限期等。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2,合同谈判都是正式谈判,场合正规,双方对谈判中的合同目标已十分明确,或经过前几轮谈判的相互探测、摸底,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比较具体,因此、期限”。签定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序,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付款方式、交货期限投资项目中的利率,双方的签签字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这时,双方的协商就是讨论合同条款,所以。谈判如果能进签约阶段,则进入实质性阶段,具有合法性,双方很可能在谈判时很快就进入实质问题的磋商,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此确保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实现。合同的成立是以签字的书面形式体现的。要确保合同为有效合同,取得妥协,达成合约,则会以违约的处罚。正因为如此,双方对谈判中的合同条款考虑都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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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赔偿问题
车祸的赔偿问题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定的。首先就是原件,基本案件关于医疗费发票等其他发票都需要留存;其次就是证明类,如果是一些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提交的赔偿类别,就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这样做第一个是为了增加证明力,第二呢也是为了方便法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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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车祸赔偿问题
无责任车祸的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理解:无责方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完全没有责任,那么这一方不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若是对无责任车祸赔偿问题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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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论述题1.试论述一项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谈谈你对此问题的认识。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双方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从购房者的角度来说,购房者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包括房屋买卖行为,因为房屋买卖行为涉及的金额巨大,也很复杂,很明显他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当购房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时,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来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买卖行为是无效的。从卖房者的角度来看,该卖房者必须有销售房屋的权利,如果卖房者为企业的话,那么在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房地产销售这项,因为企业法人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目前各地对商品房的销售实施广告可证制度,如北京对于外销的商品房实行外销许可证、内销的商品房衽内销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还要办理预售许可证。售房单位必须办理销售许可证后才允许将商品房上市销售。所以售房者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有关的销售许可证,那么售房者就无权销售商品房。
2、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应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友好协商,使合同的内容能够反蚋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欺诈和胁迫手段订立经济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以假象蒙骗对方,使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以使对方某种利益受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的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个人住攻範掇既墀焕峨唯法沥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住房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购房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某购房者和垡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垡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还款期限为25年,那么该条款就违反了《个人住房担保供求管理试行办法》,因而是无效。
4、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是国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无效。如果合同违反上述四项条件,那么该合同就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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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赔偿问题,车祸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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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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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男方应该跟谁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关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男孩子应该跟谁这个很难确定,首先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都倾向于判决子女跟随有抚养能力的一方生活,而判断你是否具备抚养能力的指标就是,你是否具备良好的生活习惯,是否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的因素进行判断的。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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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的角度谈一谈人工生殖技术给社会带来了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回复]   人工生殖技术给社会带来的法律问题:  
1.父母角色多元化  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是“谁分娩子女,谁是子女的母亲”,而父亲的确认则由母亲之受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来推定,并辅之以婚生子女之否认作为弥补,这种判断标准已不能适应人工辅助生育方式。  
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  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最高人民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但人工生殖如果经过公证,它的公信力应当要强得多,也更容易使得通过人工授精产生的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  
3.近亲婚配难以控制  在自然生殖下,我们根据亲等亲系等自然联结机构很容易把握亲属范围及其血缘关系,从而确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亲属制度。但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现在的人工生殖技术能够“超自然”的产生子女,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后代,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系统,这样使得近亲婚配难于禁防。血亲通婚的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血亲通婚是指辅助生育技术后代的近亲婚配。自然生殖下,人的血缘关系单一明确,管理上亦能清楚地把握和控制。但人工生殖下,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的后代,而且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关系。这些带有共同遗传基因者在现今社会人际中相遇随机性大,如发展到结婚及生育子女,则必然带来近亲生殖的社会危害,影响人口优生。因此,应该从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高度来严格管理生殖技术。  
4.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  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计划生育实行严格的生育指标管理,而该指标以婚姻或夫妻关系为依据。那么,在人工生殖子女的多元父母角色中,该指标应定之于谁,颇难解决。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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