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判定基准,往往以涉及金额超过三万元人民币为起始界限。此罪名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中的成员,滥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将属于该单位的财产私自占有并据为己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占的资产总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则通常会被视为已经达到了启动刑事程序的认定标准。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对其进行最终的定罪量刑时,还需依据侵占的手法、情节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程度等诸多因素予以全面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项条款:
行为人与国家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借助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调用权力,共同盗窃、窃取、诈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犯公有资产权益的,则应当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进行评定。
第二项规定:
行为人如果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内部的员工勾结在一起,利用这些员工的职务便利条件,共同将该机构的资产非法占为已有,且此种情况下涉及的资产金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就应被看作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者进行处理。
第三项条款: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内部,并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个人,若他们和国家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调用权力,共同将本机构内资财非法占为自有,那么此类情况需要按主犯的犯罪性质进行犯罪判定。
另外,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类特定的刑事犯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他任何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只要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本机构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程度,即应当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处罚;
而当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时,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被处以没收财产的罚金。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这部分人员不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职务侵占罪390万怎么判
所谓职务侵占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特定主体中从事职责相关工作的人员,主动地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道德手段,将该单位所拥有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在我国法律意义上被判定为“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若某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涉及的金额高达390万元人民币,则会被视为“数额巨大”。依照我国的刑法规定,数额巨大者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包括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附加执行上缴财产的惩罚。当然,实际量刑结果还将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例如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罪犯本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及悔过态度,以及其是否愿意积极退还所侵占财物等等。在做出最后判定时,法院将全面衡量上述各方面因素,力求实现判决公正性与合理性。
职务侵占罪认定常以涉案金额超3万元为起点,指公司、企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达此金额通常触发刑事程序,但定罪量刑还需综合考量侵占手段、情节及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