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行为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犯罪的概念在于违反我国有关毒品管制政策与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贩卖毒品行为。此种犯罪通常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四大类型:
第一个类型为,为了谋取所谓的商业利润而将毒品转售给他人的情况;
第二个类型则是在充分了解到毒品性质及危害性的前提下,实施有代价的毒品转让活动;
第三个类型为,为了实现非法贩卖目的而预先购入毒品的行为;
最后一个类型则是在毒品交易中充当中间人角色,通过赚取差价实现盈利的行为。凡涉及此类犯罪的人员,不论其贩运毒品数量的大小,均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严厉的刑罚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有哪些行为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若存在下列行为,便可能构成非法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罪:
(1)前提条件为该行为明确表现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之判决或裁定存在反对态度却未加履行;
(2)在此基础上,执行义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审判和执行能力,不能只是坐视不理;
(3)而且需要说明的是,仅靠单纯的行为违抗并不足以构成此项犯罪,必须在情节上呈现出足够的严重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有哪些行为属于控制身自由的能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颇为常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就是非法拘禁他人。这指的是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他人限制在特定范围内的活动;其次,就是以捆绑、禁闭或者关押等形式,直接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此外,还有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或者与他人之间存在的从属关系,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等等。除此之外,如果有人采取跟踪、监视、监听等方式,对他人的行踪和活动进行过度干涉,从而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阻碍了他们的行动自由,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值得强调的是,我们在评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必须结合该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程度、持续时间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毒品犯罪系违反我国毒品管控法规,非法交易毒品之行径,主要包括:为利转售毒品、明知危害仍有偿转让、预购毒品以备贩卖、及在交易中居间牟利。此类犯罪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按法严惩,追究刑责,以示法律之威严与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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