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刑事拘留要多少天
治安拘留的解除时间并无固定期限,需依据实际情形加以确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如认为某名被拘留者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解除刑事拘留的条件是
1.在国家层面上,对于已经被拘留的人员,法律要求必须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同时,需要在这份文件中严格详细地注明其释放原因。
2.依照相关规定,对于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之一者,除了要解除对被拘留人的拘禁以外,还需要依法撤销这起案件,而不是简单地用解除拘禁来代替撤销案件。
3.若有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就应该立即将其释放,并为其颁发《释放证明书》。
在此之外,如果公安机关出于补充侦查或复议复核的需求,也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更改其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解除刑事拘留包括哪些规定
关于刑事拘留的解除,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事件经过缜密的侦查过程后,证实无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应当撤销该事件,并同时解除对涉案人员的刑事拘留;其次,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相关通知之后,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但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实现对其的有效控制;再者,若经调查发现被拘留者依法不应受到拘留处罚,例如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等情况,也应立即解除对其实施的拘留措施;最后,当拘留期限届满时,若事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拘留措施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机制,从而得以解除针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总而言之,刑事拘留的解除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
治安拘留解除依情而定。公安机关拟逮捕,须拘留结束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可延1-4天。重大嫌疑人审查可延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未批捕则立即释放并通报。符合取保、监视条件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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