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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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赡养费强制执行需要完备法律手续。要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支付规定,比如离婚判决书。还要有强制执行申请书,这上面要有双方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依据和理由。别忘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复印件。把这些都准备好,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办理就行。
抚养费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

一、抚养费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

关于赡养费方面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须逐一完备以下相应的手续以及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首先,必须具备已获法律效力的法律证书,例如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明确指出的对于赡养费支付行为及其金额所做的规定。

其次,您需要准备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其中应详细列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事项、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充分的理由陈述等内容。除此之外,您还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复印件等。

最后,请务必将申请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抚养费强制执行后又不给应该怎么样办

①倘若抚养费在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未能得以支付,您有权向法院申请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对于那些有经济能力却故意拒绝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名,此时您便有权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当然,在此之前,强烈推荐双方能够积极进行协商解决,您也可以利用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对方就强制执行问题展开深入讨论,让他们明白债务是不可逃避的。

未能履行

②以下为抚养费强制执行过程:

首先,法院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以及扣划。

针对该程序,法院可以直接联系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信用合作社等机构,无需经过这些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异地司法机关也可以直接前往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同样无须经过当地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

如果被查询对象拒绝协助,法院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或者对相关人员作出纪律处分。

其次,法院有权实施被申请人收入的扣留和提取。

最后,法院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拍卖以及变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抚养费强制执行还是不给怎么办

倘若赡养费用于强制执行过程中依然未能得到足额支付,申请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请求司法拘留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尚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由此导致其在诸多方面受到限缩和制约。- 调查财产线索:协助法院开展对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形式的搜寻查询工作。- 追究拒执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若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无法提供足够的财产以满足执行需求,法院将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赡养费强制执行需完备: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支付规定(如离婚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含双方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依据及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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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手续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关于执行的时间问题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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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关于执行的时间问题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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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抚养费能强制执行几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这说明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另一种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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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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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手续怎么办理?
强制执行的手续包括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法院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受理这个申请,接着通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消息,然后法院就可以开始实施强制执行的措施,申请人撤销申请可以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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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手续?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且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自己满足了执行条件的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提交的材料不足,会要求申请人在既定期限内补足材料。对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手续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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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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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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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手续如何申请?
强制执行手续需要携带书面的申请书,然后提出申请。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是必须要履行的,如果不履行的情况之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手续如何申请,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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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接续中止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接续中止强制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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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手续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手续费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向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如何计算
根据从今年4月1日生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2、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特别规定有哪些?
1、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时间应该是:判决中所规定,对方应该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最后时间之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法院强制搬迁执行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强制搬迁执行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搬迁条件
1、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搬迁当事人;
2、被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搬迁人已对被搬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搬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搬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搬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搬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搬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搬迁条件的,由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帮搬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搬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强制搬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搬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
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孩子的爸爸拒不支付抚养费,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想了解一下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于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男方拒绝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女方可以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只要是男方的财产,法院在不影响其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执行,这与财产取得的时间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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