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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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客观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即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强拿硬要、损毁占用财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4.公共场所: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即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如果行为人符合以上四个要素,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要件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要件是什么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者的主观因素,要求其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等等;

其次,需要关注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是随意殴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另外,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而言,如果这样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也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除此之外,犯罪者如果采取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最后,如果犯罪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他也将面临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几年

首先,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因寻衅滋事而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惩罚。

若是行为人已经组织了多人进行了多次寻衅滋事行动,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那么其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监禁,并且可能会同时被处以罚金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法律条款仅适用于寻衅滋事罪这一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

其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第一,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第二,从客观层面来看,寻衅滋事罪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地制造争端、煽动混乱、故意捣乱、无故挑衅暴力冲突、肆意威胁、横行霸道,这些行为均损害和破坏了公共秩序;

第三,从主体层面分析,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层面看,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必须出自行为人的故意心态。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煽风点火引发骚动,无故伤害无辜者,任意挑起纷争,猖獗跋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的时效期是多少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所对应的追诉时效应严格遵守五年内的界限。追诉时效应被解读为由刑法所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合理有效期。在该段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合规的司法机构可依法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出此阶段之后,相应的司法机构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来追究刑事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追诉时效的存在初衷旨在敦促那些行使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尽早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提前接受法律审判,同时对于避免刑事案件追溯期限无限制地延长,提升司法程序的运作效率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寻衅滋事罪要素:主观故意,如无事生非;客观行为恶劣,如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至恶劣程度;强拿硬要、损毁占用财物情节严重;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秩序严重混乱,均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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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前述 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 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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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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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是的,要看是否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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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刑事寻衅滋事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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