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当面临离婚诉讼时,若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则将交由法院进行裁决。财产应遵循均衡分配的原则,以确保公平合理。
然而,在此过程中,也需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实际状况,例如一方是否有过失行为、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对子女抚养的需求等等。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个人财产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之外,其余部分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怎么去分割
夫妻联名所有之财产于任何一方离世之际,首当其冲之问题便是如何将财产细细拆分,其中须先划分出原本属于配偶之权益部份,然往后的流程便需将剩余产财当作离世者的遗赠财产,遵照离世者生前所留遗嘱进行妥善分配;
倘若离世者并未留下遗嘱,这时候就应遵循法定继承流程来处理了。
自然的,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一)首要继承顺位为: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次要继承顺位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而在分配遗产之时,各顺位继承者所享有的继承份额,通常情况下应达到基本平等,但自然,若继承人之间能取得共识且协议一致的话,亦可不必采取平均分配之策。
此外,如遇尚存家庭成员存在生活特殊困境或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极端情形,分配遗产时,相应地应予以优先照顾。
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承担着最主要抚养责任或是与其共度时光的众多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得更多份额。
而在此过程中,那些具有抚养能力却并未能履行应有扶养职责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候,理应无法享有遗产分配权利甚至可能会被最低限度地分配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债务形成时,必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对该债务进行明确的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愿表现。这意味着此类债务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由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做出的借贷行为,只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债务亦应当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的规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而产生的。因此,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债务的目的、用途、金额以及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等多重因素,并结合相关证据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比例。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裁决,遵循均衡分配,兼顾双方实际,如过错、贡献及子女抚养需求。特殊财产如婚姻期间个人财产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其余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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