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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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违反法律,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认定此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在主观方面,加害方要有明确的伤害意图。其次,在客观方面,加害方实际上采取了伤害行为,比如殴打、用刀具攻击等。最后,伤害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受害人轻伤及以上。
故意伤害罪满足哪些条件

一、故意伤害罪满足哪些条件

故意伤害罪,这一术语所指向的乃是那些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以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之行为。对于此种犯罪行为的认定,通常需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在主观层面,加害方必须具备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可。换言之,加害方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将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且对此种结果持有积极追求或消极容忍的态度。

其次,在客观方面,加害方必须实际采取行动来伤害他人的身体,而这些伤害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殴打、刀具攻击、枪械射击等等。

最后,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从而导致受害人遭受轻伤及以上级别的身体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多久

犯有故意人身伤害罪行者,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

情况更为严重者,如导致受害人重伤的行为,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而对于那些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方式致使他人重伤且构成严重残疾者,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处罚。

此外,累犯理应受到更严重的惩治与制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判刑了还会赔偿受害者医药费吗

当恶意伤人的罪犯被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之后,他们仍然需要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医药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在法律层面上,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民事赔偿责任的豁免。刑罚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而赔偿医药费用等则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受害者有权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发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向犯罪嫌疑人追讨因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法院将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包括伤害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赔偿金额的多少。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那么这一行为在量刑过程中可能会被视为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违反法律,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此罪需满足三条件:主观上,加害方有明确的伤害意图;客观上,加害方实际采取了伤害行为,如殴打、刀具攻击等;且伤害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受害人轻伤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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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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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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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前提条件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为权利主体生存必备条件之
一,已成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
(一)损害事实。
在民法上,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
要构成损害事实,
首先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补救性。一方面,从量上看,虽然损害已产生,但须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补救的。另一方面,从质上看,损害在本质 上应是对权利的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同时也包括了对利益的侵害,但所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
其次,这种损害应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害应是已发生的,是真实存在的。比如不能怀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另外,这种损害事实应能依据 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
(二)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两者间存在严格的时间顺序,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在具体的纠纷中,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非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分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单一原因和复杂原因,等等。
(三)过错。
从主观方面看,对于自然人来说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不存在过错。从客观方面看,过错表现于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志外在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另外,过错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无论何种情况均能造成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过失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较小或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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