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的判刑事宜,其复杂程度不言而喻。通常情况下,当因危险驾驶行为酿成他人死亡的悲剧时,可能会相应地转变为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在处理交通肇事罪中涉及到的致人死亡问题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事故责任的明确区分、逃逸与否等等情节要素。若被告方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责的话,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若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其他极度恶劣之情节表现,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他们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量刑尺度为,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款。
在这里,危险驾驶犯罪系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速比赛,情节恶劣者、饮酒后过度驾车者、负责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额搭载乘客,又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者,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种种累犯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受过行政处罚有何标准
为了规范道路安全环境和保障公民权益,危险驾驶罪作为特殊的刑事犯罪已纳入法律体系,不再仅仅只是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层面了,这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一种强制措施,以此来对各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惩罚及遏制。然而,若是您指的是关于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在此情形下,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政策,如果有人在饮酒之后仍然驾车活动,将被处以6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暂时扣留,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上,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如果这些人在接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后,再一次饮酒并驾驶机动车,就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10天以内的拘留以及高达1000元人民币以上,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同时,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也会被吊销。相应地,那些严重违反规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手段约束其直到清醒状态,其机动车驾驶证也会被吊销,而这些违法者还将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负担——5年之内不允许其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判刑复杂。常转为交通肇事罪,需考虑责任、逃逸等。全责或主责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恶劣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死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量刑依案情,法院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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