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注意什么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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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后,可得小心了!得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个人信息有变化,得在24小时内向执法机构报告。传唤来了,得按时到场,不能干扰证人作证,更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记住了啊!
取保候审期间注意什么事项

一、取保候审期间注意什么事项

在申请并获得了取保候审的准许后,应留意以下重要事项:首要且至关重要的是,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未经执法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若在居住地址、职业岗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上出现变动,务必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向负责执行的执法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到场参会,不可延误。此外,无论是以何种形式,都不允许干扰证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词。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是进行串通供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应该怎么走呢

身处调查阶段的嫌犯及被告,他们的合法代理人直系亲属以及由嫌犯雇用律师都拥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

作为执行法律的三大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决定对涉嫌者、被告解除拘留状态而执行取保候审的,应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批,并负责签署颁布《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同时,这一决定还需要得到申请人的保证人或缴纳担保金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哪些场所不能去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员需严格遵守执行机关的相关指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同时,他们也不能随意涉足一些特定场所。这些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存在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场所,例如赌场、非法交易所等。2. 证人的居所或工作场所等有可能对证人的证言真实性产生不良影响之处。3. 可能干扰办案机构侦破事例和审理事例进程的特殊场所。4. 若涉及到其他与事例相关的事项,且经执行机关认定为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若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已经缴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人员将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进行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逮捕。

获准取保候审后,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个人信息变动需在24小时内向执法机构报告。接到传唤需按时到场,不得干扰证人证词,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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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朋友犯了偷窃罪,后来坐立难安决定去公安局自首,最后公安局给了他一张取保候审的通知单,请问公安审批取保候审走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公安审批取保候审走什么流程,我有以下建议:
取保候审后一般要经过两个程序,一个是走检察院起诉科,然后法院审判;另一个是起诉科退检,公安补充材料,起诉科再退检,公安出具取消取保状态决定书。
1、一个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审判。
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
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同时应当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3、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最终的刑罚。
取保候审其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必须随传随到,二次无故不到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审,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外出时,按规定必须事先报告,得到批准后才可以。有关规定最好能认真遵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案子立案后,正常情况下,最终都是要被起诉到法院审判的。
当然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如果涉案的情节轻微,检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终都会移送到法院审判的。或者当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办人电话联系一下,证实一下案情的进展情况。
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在把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了。
朋友跟同事闹矛盾,把对方打伤致残,被对方家属告上法庭,公安机关责令其缴纳保证金,以保证随传随到,朋友让我帮他咨询一下取保候审人员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取保候审需注意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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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朋友在外地犯了点错误,现在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我想了解一下取保候审注意事项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取保候审后的注意事项如下: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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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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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1、2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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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承担经济责任能力。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在审查时就要注意看是否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是否清楚等。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等情况都会发生,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在审查中要看是否写清单价,写清币种。看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间及是否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存在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一定要注意这一细节,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另外值得提醒注意的一点,在审查落款、署名、盖章时,看合同中关于签字和盖公章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关于合同效力条款有写“签字和盖章,合同方生效”,那么就要注意审查看,署名和盖章二者是否同时都有,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造成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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