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拘留期。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强制性手段,而拘留则是另一种强制措施。具体来说,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怎么办的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需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提供足够的保证人或进行保证金的缴纳,且在满足申请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审批通过。
此外,取保候审申请书除了必须包含申请者的姓名、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外,还应详细叙明申请者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利益关联等相关事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一般什么时候
在涉及刑事事例的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通常被运用于以下这两种情形以及特定的时间节点:首先,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之后,或者在侦查机关对其施以任何强制性措施的当日起至那时开始,便可以初步考虑运用取保候审的方式。然而,在决定是否实施此项行动前,需要全方位地考虑事例的实际情况。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轻微,极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是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当然,最后能否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还需由负责处理该事例的司法机构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
取保候审非拘留,乃刑事诉讼特殊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之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承诺听候传唤,不羁押或暂解羁押。拘留则为公安、检察院侦查时,遇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剥夺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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