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谁会通知收监
在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若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出现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约定条件的行为或出现因案情发展导致需收回监管的情况时,根据一般法律程序,应当由最初对该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负责发布相关指令,即展开交付看管的操作。这个执行的主体可能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比如我们假设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私自离开特定范围内的地方,又或者他们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改变却并没有在24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亦或是在案件需要传唤他的时候未能及时到场,这种种情况都可能导致他们接到要求返回看守所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起止日期怎么算
1、取保候审的期限在每个年度内都应自获保日起进行计算;
2、在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时,最高法定时间为十二个月与六个月,由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针对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实践不应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已届满的情况,应当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终止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必要且常见的强制性干预手段。以下,我们将详细阐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境。
首先,嫌疑者有可能面临由地方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判处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法等轻罪处罚时,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其次,如果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再者,当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只要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可。最后,若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事例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
取保候审后,如当事人违反规定或案情变化需收回监管,由原决定机关发布指令,执行主体可能为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如被取保候审人未经许可离开指定区域、未报告变动或未按时到场,可能需返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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