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关抚养费用的裁决往往会根据孩子的现实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社会实际生活水准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倘若父母中有一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用便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予以支付,如20%-30%左右。
然而,若需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下,该比例则可适度上调,但一般而言,最高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来说,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则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案抚养费如何计算
在婚姻诉讼案件中,关于扶养费用的问题通常以当事人月收入之20%至30%为基准进行估算,如同时抚育两名子女则可适度提升至50%左右。
此外,关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支付方式与金额,可首先尝试由配偶双方协商对此达成共识;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问题,当事人可考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当然,最终的扶养费用数额往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经济承受力及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准等多重因素来综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三、离婚案抚养权问题不是当庭宣判的吗
离婚诉讼案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事宜未必必行当庭宣判。此种宣判方式的决定因素包括事例的繁琐程度、证据材料的完备程度以及法院的工作调度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清晰且双方争议较小的离婚抚养权纠纷,法庭有可能当庭做出裁决。然而,若事例较为纷繁复杂,如涉及到子女个人意愿的确立、对双方抚养条件的详尽审查、以及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全方位评估等等情形,法院则往往需要在庭审结束之后作适当的梳理与权衡,然后再择期对外公布审判结果。因此,当庭宣判并非处理离婚案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唯一途径,当事人应保持耐心,静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离婚案中,抚养费用综合考虑孩子需求、父母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稳定收入方按月收入20%-30%支付,多子女可上调但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者,则依年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