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内共同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中,仅仅在一人姓名下记录无疑是可行和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婚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资产,通常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无论在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上仅有一方或双方的姓名进行了登记。
然而,在实际处理房地产的过程中,由于登记状况的不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例如,当登记方独自决定处置房地产时,这可能会对另一方的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具体包含了什么内容
配偶间的共同财产详述如下元素:
(一)从薪酬及奖金,到劳动报酬等多种途径获得的收入;
(二)由生产、经商和投资所产生的回报;
(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收益所得;
(四)积蓄或赠予的财产,但需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情形;
以及(五)其他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由取消了吗
截至现阶段,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一事例的主题并未被废除。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其权威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对于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着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基于夫妻双方真实意志和意图共同决定而产生的债务等等。在处理涉及此类纠纷的问题时,我们必须全面地考虑到债务的实际用途、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若您不幸遭遇了相关的纠纷困扰,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着手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内房地产仅记一方名下虽合法,但婚姻期间所得资产多为共有。登记单方或双方姓名不改变共有属性。然而,单方登记可能带来复杂问题,如擅自处置可能侵害未登记方权益,因此需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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