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从哪天算起的
在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方面,通常是从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当决定机关就如何收取保证金这一问题作出最终的决定之后,应当迅速地将书面形式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最快捷的方式传递给那些需要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以及那些愿意为他们提供保证金的机构或个人。
同时,也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强制这些个人和组织向专门负责执行此类决定的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保证金。当执行机关启动并执行取保候审程序的时候,会非常明确地指出具体的起始时间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从哪天开始算起
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应以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手段,它是针对那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尚未被逮捕或在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设立的。
此项法律制度旨在避免这些人士脱逃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因此需要他们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或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同时还须出具具有约束力的保证书,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在必要时予以拘役或解除羁押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依法取保候审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与主犯将被安排在同一次庭审中进行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事例都如此处理。确切地说,是否将从犯与主犯一同开庭审理,还需依据事例的详细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具体决策而定。若事例事实脉络较为清晰明确,各个被告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具备密切关联,为提升诉讼流程的高效性考虑,将从犯与主犯合并进行庭审合乎情理。反观之,倘若出现某些特定状况,例如需要对从犯所涉及的事例细节进行更深入的核实,或者从犯具有立功表现等特殊情节需要单独进行审查,那么从犯与主犯分开进行庭审也是完全可行的。总而言之,对于此类事例的审理方式,应根据事例的复杂程度、证据材料的收集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全面评估来做出最终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直接决定庭审的形式。
取保候审期限自决定生效日算起。决定机关定保证金后,即速发《取保候审决定书》至被取保人及保证人。依据法规,个人与组织须向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保证金。执行机关启动程序时,明确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