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中,被拘留五日是否会产生案底,需视拘留的具体性质而定。若为行政拘留,通常并无法留下案底痕迹,但会在系统内保留其涉及的违法行为记录。行政拘留乃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戒手段之一。
然而,若是刑事拘留,则仅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未必会导致案底的形成;但若最终被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便会在档案中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
(一)针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可在涉及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立起算点;
(二)在已确立的起算点基础之上,应根据被害人和不可控因素等对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如寻衅滋事的具体次数、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情况、以强制手段攫取他人财物或是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数额等等,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主要情节也应一并考虑,从而合理地增加相应的法定刑处罚程度,进而确定基准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如何界定标准
所谓寻衅滋事罪,乃指个人或群体在公共场所胡作非为,故意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而言,该类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模式:任意对他人进行暴力侵害,情节严重;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不当行为,情节恶劣;强行占有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以及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公共秩序严重失序。
寻衅滋事被拘五日是否留案底,取决于拘留性质。行政拘留针对轻微违法,不留案底但留违法记录;而刑事拘留为强制措施,不直接成案底,除非后续定罪判刑,方在档案中记录案底。因此,是否产生案底需结合案件进展及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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