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提出离婚可以提出经济补偿吗
当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之时,在特定状况之下,有权要求得到经济赔偿。例如,若女方在婚姻生活中所担负的家庭责任较为繁重,如照顾孩子、赡养父母,以及打理家庭事务等等。或者由于其需要承担抚养子女、照看长辈、辅助配偶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大量义务,亦可请求予以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儿归哪方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并不受离婚诉讼发起者的影响,而是主要考察家长们各自的抚养能力和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关照程度。
在具体判定时,我们将根据女孩的年龄做出判断。
若女孩年满两岁及以上,那么哪位家长具备更优越的抚养环境,就会优先考虑让他们获得抚养权。
不过,家长们也可自行商议,确定女儿的抚养事宜,而对于此种自愿协商的结果,法院将会当女孩尚未满两岁时,父母中的女性通常会被优先指定为监护人。
但是,若女方身上存在下列任何状况之一,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可能会交到男性家长手中:
(1)如有慢性疾病或是其他较严重的身体不适,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度美好时光;
(2)若存在抚养能力而未尽到义务,同时父亲又向法院请求子女陪伴其左右;
(3)或因为其他特定原因,确实无法让女儿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通常情况之下,女性在提出离婚请求时应当向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之所在法院提交申请。然而,在此方面亦存有特殊情形,此时可以选择将诉讼请求递交至女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举例来说,当男方离家迁出户籍所在地超过一整年时间,且在此期间未曾返回家乡,那么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之时就可以选择在自己所处的地区法院提交申请;而如果夫妻二人同时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将归属于被告的常住地法院,若被告并无固定的常住地点,则由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所居住的地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女性提出离婚时,在特定情境下,若其在婚姻中承担了较重家庭责任,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操持家务,或因其贡献于子女抚养、长辈照顾及配偶事业发展等,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以补偿其额外付出与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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