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与财产诉讼并不需要进行单独的立案申请。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同时审理并解决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分配事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的财产构成较为繁杂,或者牵涉到需要等待其他法律程序的最终裁决以确定财产分配方案等因素时,可能会选择先行处理离婚事宜,然后再对财产争议进行独立的司法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诉讼和离婚判决书是一起吗
离婚诉讼与离婚判决书在性质上息息相关。
前者,系针对婚姻关系无法保持和谐状态的双方当事人,因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其中一方便向法院提出本次争议的诉讼请求;
而后者,则是由法院在顺利完成离婚案件审理流程之后,依据审理结果所撰写的正式文书。
该文书具有对夫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应,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
当夫妇双方在经过诉讼程序后,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另一方便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和财产分割诉讼一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架构之中,离婚诉讼与财产分割诉讼往往是相辅相成,交织进行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事例所涵盖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事宜应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在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依靠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尊重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女性权益以及维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在此基础上,对于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抵押权等等,也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保障。然而,值得重视的是,倘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环节中涉及到了夫妻某一方恶意隐瞒、转移、变卖、破坏、浪费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篡改伪造夫妻共有债务以图侵占其他方财产的情形,那么在审判阶段,该当事方将面临被减少份额或不予分配的严厉惩罚。当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如若另一方察觉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便有权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重新划分已经析产的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离婚与财产分配在诉讼中可一并处理,无需分别立案。但在财产复杂或需待其他法律裁决明确分配方案等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先解决离婚,随后就财产争议单独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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