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划分,法律明文规定应以平等为基本准则。
然而,若配偶中有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出售、破坏或浪费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蓄意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非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此类行为严重者,可予以少分或不予分配。
再者,若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议达成共识,同意将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不遵循平等原则,亦可视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婚前财产
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婚后的共有财产并不包含婚前所拥有的财物,这些婚前财产应视为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过,如若夫妻在此前提下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婚前财产也可以被纳入到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这其中所述之婚前财产,涵盖了一方在婚前即已得到的所有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又包括无形的不动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房产可以执行吗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确实存在着被执行的可能性。
通常来说,若该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之时,那么相应的夫妻共有财产便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以偿还此笔债务。
然而,倘若该项债务仅仅属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责任,按照通常的法律原则,应当首先剥离出未债务人的那部分产权权益,然后仅对债务人所拥有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该处房产是否仍有人实际居住、是否为夫妻二人乃至整个家庭的唯一居所、夫妻二人间的经济实力等等。
同样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亦将充分保障夫妻中的非债务人以及其他共同居住者的基本生活居住权。
总的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够被执行,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划分,但遇配偶隐匿、转移、变卖、损害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离婚时可酌情少分或不分。同时,若双方自愿协议非均等分配财产,且符合法律规定,亦被认可为有效。此举旨在保障婚姻财产分配的公平与尊重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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