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拍卖还个人债务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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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用于清偿一方个人债务,首先要确定该债务并非双方共同承担,而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责任。如果双方都同意并证实该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售夫妻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在申请时,需要充分证明债务的性质和财产的实际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拍卖还个人债务怎么办理

一、夫妻共同财产拍卖还个人债务怎么办理

夫妻共有财产如需变卖以清偿某一方所负的私人债务时,首要任务便是严格验证其欠款确系单方面承担,而非属于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若判定该债务实为私人借贷,且夫妻两方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便可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批准对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持有的权益部分进行公开交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者需提供充足的资料证实债务性质以及财产的真实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什么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工资、奖金以及劳务费等均属于夫妻财产的范畴之内;

其次,生产、经商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亦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第三点,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财产的组成部分;

第四点,在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但在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不在夫妻共有范围内;

最后,除上述内容以外,其余应归属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也被划入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了怎么办

针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事例,首要问题便是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倘若发现执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失公允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实施执行的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然而,如果执行过程是合乎法理且公正的,那么就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各自主权部分进行明确划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的那部分财产权益,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和争取。在此过程中,务必妥善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被执行的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自己所占有的份额也是合理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债务仅属被执行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亦应立即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与执行法院保持密切联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处理此类问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加以解决。

夫妻共财变卖清偿单方私债,需先确认债务非共担,为单方责任。若双方同意且证实为私债,可向法院申请售卖夫/妻在共有财中的份额。申请时,需充分证明债务性质及财产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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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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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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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欠的债务共同的一套房子会被拍卖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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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一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一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二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三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四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一三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少有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不能分割比如说,借的别人的房屋居住就不能分割。
前夫欠债,法院判我夫妻共同债务,我的57平米的唯一住房会拍卖吗?
[律师回复] 唯一住房法院能否执行,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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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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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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