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定义
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特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而得之物,其中涵盖了诸如工资收入、奖金所得、经营企业所产生的收益、专利或知识产权的延伸效益以及继承或接受他人赠送的财产(但需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夫或妻单方面所有者则不在此列)等等。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务性报酬;
(2)通过投资生产、经营获得的增值收益;
(3)知识产权产生的潜在收益;
(4)遗产或接受赠与的财物,但仅在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仅归属其一方所有者例外;
(5)一方将自有财产进行投资并因而获取的净收益;
(6)男女双方在实际上已经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津贴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以及(7)男女双方实际已收获或应该得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房屋拍卖单方债务怎么办
针对夫妻共有房产因单方产生之债而面临被强制出售的情况时,首要任务是确定该债务是否妥列为夫妇俩的共同债务。假如确认了这笔债务纯属单方面所欠,那么在执法机构强行拍卖相关房产之际,就必须确保非偿付方配偶在该房产中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此种情况下,非偿付方配偶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主张对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具体而言,在计算拍卖所得款项时,应当优先扣除房产中应该支付的各种费用,例如尚未偿还完毕的住房贷款等等。然后,将剩余的款项根据夫妻双方在购买和维护该房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他们。作为非偿付方配偶,他们应当主动收集各种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该房产中所具有的权益。然而,倘若债务的产生与夫妇俩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毫无关联,那么非偿付方配偶通常能够获得相当于其应有份额的拍卖款项。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资产,包括工资、奖金、企业收益、专利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及赠与财产(除非明确指定为单方所有)。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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