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让一方拿走了怎么办
当配偶未经授权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资产时,首先需要保持清醒和平静的心态,尽全力搜集相关证据,例如财产转移的详细记录、相关的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等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先行尝试通过与对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便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获得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同时追回已被非法转移的那部分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同等且公平的处理权利,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或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应怎么认定
关于夫妇共有财产的界定,以下是一些法律条款所明确的范畴:
在其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奖金报酬、以及通过生产和运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还包括因创造、经营等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各种收益;
此外,还包括从继承或长辈赠予中所得到的财产,当然,这里指的是法律明文规定排除在外的情况;
最后,还有其他依法应归两人共同持有的经济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房产执行异议之诉有效吗
夫妻共享房产之执行异议之诉在具备特定要件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诉讼之宗旨在于审查执行标的物之所有权归属及其可否成为执行对象等重要事宜。针对夫妻共享的房地产而言,若有一方因其个人债务而致使房屋面临强制执行之风险,则另一方可据此主张该物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应当加以强制执行。然而,此种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房地产的登记状况、债务的性质(究竟是个人债务抑或是夫妻共有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在购买或建造该物业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等等。倘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执行的房地产确实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且强制执行将严重损害未承担债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执行异议之诉便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反之,若未能充分证明上述事实,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其法律效力必须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当配偶擅自处理共有资产,保持冷静,搜集证据,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合理分割并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且公平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移或隐藏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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