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过程中,往往会遭遇诸多挑战与难题,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如何准确界定财产范围,例如,对于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究竟应归属于哪一方,这一点常常引发争议;
其次,由于某些原因,如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可能导致财产分割结果出现不公现象;
再者,关于债务承担的分配问题也常常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最后,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不统一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区分权力使用的正当性方面,若出现不当行为,则有必要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纠正,即凭借撤销权的行使,宣告解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的合同关系,进而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协议,如此一来,既可恢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行使处分权的合法性及公正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夫妻间所共享的财物定义为在婚姻合法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具体来说,这些财产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薪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通过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夫妻对他们的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在离婚的情况下,法律通常要求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并考虑到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如果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破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可能被判定少分或不分。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常见挑战包括:界定财产范围,如婚前财产收益归属;防止隐瞒或转移财产导致不公;债务分配争议;特殊财产如股权分割复杂性;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方法不一。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分割过程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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