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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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被查封的房产无法直接分。如果双方协商好,等解封后按约定处理就行。要是协商不了,法院会等解封后,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对家庭的贡献、经济状况和子女抚养这些,依法来判决房产的归属。
查封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查封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对于那些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地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往往并不能够直接地进行分割或处置。这是因为查封代表着这些房地产正处在被严格限制交易的状态之中。若夫妻双方能够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等待房地产解封之后,再依照先前协商好的方案来进行处理。

然而,若是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通常会在房地产解封之后,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经济状况以及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依法裁决房地产的最终归属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查封的房产离婚是否能分割

原则上是可行的,然而在全面解封并商讨分割事宜前,需要暂缓执行。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据地方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申请审判,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定。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对于那些承担抚养孩子、照顾老人,以及协助配偶工作等众多艰巨责任的夫妻一方而言,在离婚过程中,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而对方也有义务兑现补偿承诺;

第二,当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夫妇双方理应对共同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倘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抵消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各自规划,可根据两人的意愿制定清偿计划;

如协商无果,就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

第三,依据主流法规,在此情况下,如果有任何一方在离婚之后面临生活困境,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可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援助。

具体方案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人民法院来做出判定;

第四,若出现诸如重婚、与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人及其他类似重大过失等不利情况,导致离婚事件发生的时候,无辜受害者有权向法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五,一旦夫妇中有某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或者大肆破坏,甚至摧毁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伪造债务以图占有另一方所有权的财产,在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减轻或免除其应负担的份额。

而且,离婚后,如果被侵害的一方发现曾遭受这样不法行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重新分配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查封的房产析产官司怎么打

关于涉案房产被查封后需要进行析产处理的诉讼程序颇为繁琐。首先,您必须确立诉讼的法律基础,例如针对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家庭关系等不同类型的产权结构来确定如何划分产权。在此期间,务必准备齐全所有能够有效证明您拥有该房产特定比例所有权的证据,例如房产购置时的出资证明以及相关的协议文件等等。此外,您还应当密切留意被查封房产的实际状态及其被查封的具体理由,并将这些事实陈述给法庭,以此来保证在析产过程中不影响到查封申请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关注诉讼所涉及的时效性规则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通常来说,此类事例会由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因此,析产诉讼的核心任务便是清晰地展示出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各产权人之间的份额分配,以便达到争取到有利判决结果的目的。然而,具体的诉讼策略则需要根据个体事例的具体情况来精心策划和设计。

婚姻解除时,查封的房产不能直接分割。若双方协议一致,可待解封后按约定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解封后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如家庭贡献、经济状况和子女抚养等,依法判决房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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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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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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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是否就能被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房产证能否查封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查封房产是什么意思 是债权人后,申请查封债务人的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房屋预查封和查封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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