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有时常中获取至的财产,若无双方特别制定之协议,则通常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尽管房产证上仅列明了其中一方的姓名,这并不改变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属性。
然而,在实际处理房地产事务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而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包含的属于个人所有的收入及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每个人在结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其次,是对于任何一方在人身受到了意外伤害后所得到的赔偿或补偿;再者,如果在遗嘱或赠送契约中明确规定该财产仅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话,这种类型的财产也属于个人专属;此外,每个家庭成员私有的经常使用的生活用品,同样被视为其个人财产之一;当然,还有尚未完全列举则确应属一方个人所有的其它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房产查封执行怎么办
涉及到夫妻共同资产遭受司法查封实施强制执行的问题时,实际情况往往较为错综复杂。
首先,必须识别和明确所涉债务的性质究竟为何。
如果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那么在这个基础之上,对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通常不会引起任何争议。
但是,如果该债务只是单方面由某一方所负担的,在法律实务中就需要依照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区分和处理了。
简要地说,原则上应该以负债者(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来偿付该项债务,只有在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中属于负债者的那部分产权才可以被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在此种情况下,非负债方的配偶有权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保护其自己的合理利益。
法院将认真审查各种因素,包括债务性质、房产所有权及份额等,然后作出决定。
此外,夫妻二人还可以主动进行协商,共商如何分割房产的所有权份额,或者通过正式的法律诉讼途径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从而有利于推动整个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我们都强烈建议您尽快收集并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您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获取的财产,除非双方有特殊协议,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财产仍保持共同所有性质。但在处理房产事务时,登记信息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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