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处于分居状态下,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定准则往往遵循以下基础步骤:即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除非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经过夫妻双方明确书面约定外,普遍可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部分。
其中包括了双方各自的薪酬福利待遇、实际发放的奖金及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到的相应收益等等。但是,要特别留意的是,针对同一时间段内,一方独自获取的财产部分,只要可以核实其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性,那么这一类财产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该方独立所有的个人财产。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婚姻关系的分居状态并不直接影响共有财产的本质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有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明确判断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的依据在于,该债务是否虽为了增进夫妻日常共处所需的资金消耗而设立,并不受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分居状态的影响。
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即是,指的是用以满足夫妻间的共同生活需求所负担的财务责任。
这类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生活的目标,以及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创造收益与处置而产生。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由婚前一方的欠款累计购得的资产,在此基础之上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为偿付购此些资产时所构成的债务;
第二,夫妻为了维护家庭整体的生活环境所承受的财务负担;
第三,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且由此获得的经营性收入被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品开销,或是其中部分收益予以配偶分享所导致的债务;
第四,夫妻中有一方或双方因伤病治疗或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者进行医治所引发的债务;
第五,因教育子女所需支付的款项所形成的债务;
第六,因赡养负有赡养承诺的长辈所承担的债务;
第七,用以购买夫妻中某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的钱款所产生的债务;
第八,为支付适当且必要的社交交往费用所设立的债务;
第九,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协议规定为共同承担的债务;
以及第十,其他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分居期间夫妻收入怎么分
在分居阶段,婚姻双方所得之收入原则上仍然应当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然而,若是双方对于分居期间的各项资产权利归属有着明确清晰的书面协议约定,根据协议内容确定归属。若并无此类约定,则由法庭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如导致分居的原因、分居期间双方财务自主权的强弱及其收入的来源与使用方向等等。通常而言,倘若某一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在分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满足自身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另一方在此期间并未为其创造任何收入,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法庭可能会适度向该方倾斜。但是,这必须以完备的证据作为支撑。总的来说,分居期间夫妻收入的分割问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分居期间,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婚姻持续期内所得财产,除法定条件或书面约定外,视为共有,含薪酬、奖金及经营收益。个人独自所得且与共同生活无关,或判定为个人财产。分居不改变共有财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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