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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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关系判定标准包括:一是抚养教育时间的长短和稳定性,二是抚养教育方式,如提供生活费、日常照料和学业关注等。三是父母的经济状况和抚养能力。此外,在未成年人有清晰合理的表达能力的情况下,他们的意愿也可能成为判定依据。
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一、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关于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便是抚养与教育的持续时间,长期而稳定的抚养与教育关系往往更容易得到法律的认可;

其次,抚养与教育的具体实施方式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这其中涵盖了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照料日常生活起居以及关注其学业发展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个关键点则在于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亦可作为判断抚养关系的参考依据,若未成年人具备清晰的表达能力,并且其意愿具有合理性,那么该意愿便有可能成为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关系如何去证明

亲子之间的抚养责任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无需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其存在。

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从而在父母向子女支付相应抚养费用时自然形成的一种特殊关系。

父母如已承担并实际履行了抚养责任,即可认定这种抚养责任关系已经成立,而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证明文件来加以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抚养关系如何确定抚养权

确立法定监护权的关键要素包括:被监护人的年龄、身体与心理健康状况、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等。

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由母亲担任监护人,除非母亲存在明显不适宜承担监护责任的特殊情况。

而对于两至八周岁的儿童,则需依据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职业稳定性、家庭居住环境、教育资源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为原则进行裁定。

至于八周岁及以上的青少年,他们的真实意愿应得到充分尊重。

若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采取轮流抚养方式,法院通常会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基础上,予以批准认可。

此外,若某一方具备抚养能力却未尽到抚养义务,或其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例如持有严重疾病、沉溺赌博等不良嗜好,则通常无法获得法定监护权

抚养关系判定标准涉及:一是抚养教育时间的长期稳定性,二是具体抚养教育方式,包括提供生活费、日常照料及学业关注;三是父母经济状况与抚养能力。此外,未成年人的意愿在表达能力清晰、合理的情况下,也可能作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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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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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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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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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怎样认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何认定收养关系,怎样认定收养关系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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