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变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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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该平等、公平。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随意出售共有财产,这是对另一方经济权益的侵犯。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发现对方擅自处置了共有财产,可以追溯并惩罚变卖者,可能会减少或丧失其财产份额。因此,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协商,遵守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变卖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变卖吗

原则上,夫妻共有财产不可单方面予以随意出售。在此方面,夫妇应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力。若未经过伴侣的允许而擅自处置婚姻共同财产,将直接侵犯到其合法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涉及离婚财产分配的案件中,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则有权对此进行追溯和相应的惩罚——即变卖者可能面临减少甚至丧失部分财产份额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吗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而将夫妻共有财产变卖的行为通常被判定为有效。

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处分共有财产享有同等权利;

若基于共同生计之维持所需来处理共有财产时,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皆有权力作出决定;

倘若夫妻要做出重大的财产决策,无论是否出于日常生活需要,都应该有平等、公平的互相磋商和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擅自出售了全体共有的房屋,另一方则有权申请撤销该销售,但前提条件是,在出售时,购买者是怀揣着善意的动机,其支付价格也合理得当,同时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合法登记手续。

在此情况下,购买者不能再主张收回所购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夫妻共同房产能执行吗

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夫妻共有房屋是能够作为执行对象的。

如所涉之债务乃属夫妻共同承担责任者,则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将需经由法律途径来判定是否可以处置以便偿还该笔债务。

反之,倘若涉案债务仅为夫妻单方独自负担之责任,原则上便应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资产进行偿付,然而,若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中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价值已经足够抵消其所欠债务,那么这部分价值就有可能成为执行的对象;而若其价值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则可能需要对整栋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此种情况下,必须要保证非债务人配偶对于房屋所享有的那部分所有权以及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权衡各类因素,包括房屋的实际状况、夫妻双方的居住需求等等,以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夫妻共有财产不得单方面随意出售,双方应平等处理。未经伴侣同意擅自处置,侵犯其经济权益。离婚财产分配中,若发现此类行为,可追溯并惩罚变卖者,可能减少或丧失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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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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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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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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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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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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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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