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被判12年,最终几年出来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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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犯被判了十二年,可实际出狱时间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哦。要是在牢里表现好,有悔改或者立功的表现,说不定能减刑呢。但就算减刑了,最少也得服刑六年,这是不能少的。具体的出狱日期,还得看他在牢里的表现,还有有没有再犯罪。
诈骗罪被判12年,最终几年出来

一、诈骗罪被判12年,最终几年出来

诈骗罪名被判处为十二年有期徒刑后,其出狱的实际时间将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在服刑期间保持良好表现,展示悔过自新或立下显著功绩,则有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换言之,最低出狱期限仍需达到六年。

然而,实际刑期的具体结束日期尚需全面评估和考虑到犯人在监狱内的整体表现,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新的犯罪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诈骗罪被判10年能假释吗?

判以刑事诈骗罪行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十年刑罚能否得到假释,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假释运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假释的应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

首先,罪犯必须是被判定负有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责任的犯罪者;

其次,司法实践中,被判定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服满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被判有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时间应在十三年以上,并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批准才能获得假释机会;

再次,罪犯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接受教化改造,并且真实地显示出自身的悔意和转变,不会再存在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性;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制度。

在此基础上,对于被处以终身监禁的重刑罪犯,即使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决过程中,也应明确宣告终身监禁,不得再予以减刑或实施假释。

由此可见,如果罪犯完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和要求,便有可能取得假释资格,反之则不允许。《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诈骗罪被判十年,能减刑几年

对于减刑幅度的设定,主要依据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及进步程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犯人,如能恪守监狱管理规范,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取得良好效果,或者展现出对错误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悔过之意,甚至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对于有悔改表现的犯人,每次减刑的幅度通常不会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而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人,每次减刑的幅度则一般不会超过两年有期徒刑。然而,实际能够获得的减刑期限还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罪犯的认罪态度、劳动表现以及遵守监规情况等等。此外,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无论是判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必须保证其剩余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被判十二年徒刑的诈骗犯,实际出狱时间受多重因素影响。若在狱中表现良好,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能获得减刑。但即使减刑,实际服刑期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即六年。具体出狱日期,还需综合考虑犯人狱中表现及是否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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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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