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对方不去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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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离婚诉讼中对方缺席,且经法院调解仍未到庭,法院会依法采取行动。一般来说,这不会影响诉讼流程,法院会根据各种证据来做出裁决。对方未到庭可能会被视为不愿积极解决纠纷,但这并不一定会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
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对方不去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对方不去怎么办

倘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出现了对方缺席的情形,在经过法院调解后仍然未能如期出席,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通常而言,这并不会对整个离婚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法院将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言及其他相关信息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然后依法作出最终判决。如果对方未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而无故拒不出席调解环节,这种行为则有可能被视作对于解决婚姻纷争问题缺乏积极心态的表现,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直接导致对其不利判决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二、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几次,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提交离婚诉状之后,法院通常会进行两轮调解,分别安排在立案阶段及庭审过程中。然而,实际调解的次数可依双方意愿灵活设定,任何一方完全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法院的调解。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明文规定,若夫妻中任何一方渴望解除婚姻关系,均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必须遵循调解原则;如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应依法判决离婚。在此基础上,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调解失败的,同样需依法判令离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或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二)施暴者或惹事方对另一方乃至整个家庭成员实施较为严重的家暴,包括身体伤害乃至精神折磨;(三)有多次赌博、吸毒等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四)长期性地因感情冷淡等原因导致分居长达两年甚至更久;(五)其他各类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况,均需依法律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起诉离婚法院怎么查共同财产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依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采取多元化的调查措施来核实和澄清夫妻共有的资产状况,具体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下列几种手段:首先,法庭会要求婚姻中的双方呈递详尽的财富清单并附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其次,法院也会向诸如银行、证券公司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查询涉及到账户资金、股票投资、房产等方面的财产信息;再次,法院还会深入调查夫妻双方的收支状况,以便准确地界定共同财产的范畴;此外,法院还会仔细审查双方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最后,如果有必要的话,法院甚至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事人必须要诚实守信地向法院申报其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否则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若离婚诉讼对方缺席,经法院调解仍未出席,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处理。通常,这不会影响诉讼程序,法院将综合考量证言等信息作出判决。对方未出席可能被视为不积极解决纠纷,但不会直接导致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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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出诉讼请求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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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调解书是指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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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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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委员会能调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如果当事人只是心里不愿意调解,但未予明确表达,表面上仍接受调解,不属于拒绝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不予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也不属于拒绝调解。 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至关重要,但在调解技巧上应当注意积极稳妥。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实践表明,当事人在情绪激动、心情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仍然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人民调解法在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接受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时候,人民调解员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还可能激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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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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