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不会提前结束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有可能通过法院裁定提前终止执行的。这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行使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比如在未经相关授权机构的许可下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乡村,抑或是对见证人进行不当干扰等等。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取保候审程序。
此外,如果该案的调查过程、检察院审查和法庭审理等环节的进程加速推进,那么取保候审也有可能会相应地提前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缓刑人要哪些条件
根据对该主题进行深入剖析后所得出的结论显示,在认定罪犯服刑期限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具体且明确的规范和标准。
然而,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虽然第一项规定相对较为严格,但仍留有余地;
而最后一项则属于罪犯自身可以通过积极努力来争取的部分。
相信在阅读完以上内容之后,各位读者对于这一问题已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在此,衷心感谢大家的耐心阅读与思考。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要交押金
对于保证人条件下的取保候审,并不强制要求交付押金,亦可选择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方式。而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需由决定机关依据事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没收的风险;反之,如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值得注意的是,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其数额的设定将综合考虑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需求、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及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可能因嫌疑人或被告违法而被法院裁定提前终止。常见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离境或干扰见证人等。此外,若案件调查、审查及审理加速,取保候审也可能提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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