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认定本金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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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本金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手段获得的初始金额,并不包括犯罪成本或费用。在确定本金时,需要综合考虑交易背景、双方的约定以及资金的流向等因素。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的部分用途是合法的,那么在计算诈骗金额时可以扣除这部分合法用途的款项。
诈骗罪如何认定本金

一、诈骗罪如何认定本金

在关于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本金的界定往往特指犯罪嫌疑人为达成其诈骗目的而获取的初始金钱数量。一般的原则上,这里所讨论的本金即为在没有扣除任何所谓的"成本"或者"费用"等相关因素影响之下的直接收益。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全面地考虑到交易的背景环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资金流动的方向等多方面的因素。若在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款项被用于合法的用途,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这一点,那么在计算诈骗金额时,有可能会将这些款项从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如何取证

鉴于公安机关在接收到受害者报案之后,会进行立案调查和犯罪证据搜集工作,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侦察。随后,公安机关将派遣专员对嫌疑人实施抓捕,并对其进行详细讯问,同时认真记录讯问过程,以便了解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否曾经涉及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从犯情况、诈骗方法、诈骗金额、赃物下落以及为被害者安排最后可能的确认情况。为了进一步明确线索和事实,逮捕行动结束后,还需持续展开深入调查措施,其中包括查找作案工具、查询、扣押乃至冻结嫌疑人的涉案资产或银行账号,亦或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请求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欺骗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公私财产达到一定数量要求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具体量刑标准如下:诈骗公私财物,若情节较轻,数额低于刑法设定的“较大”级别,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能同时面对罚金的处罚。而对于数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恶劣情况,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且十年以下不等,仍可施加罚金处罚。若是数额巨大且情节极为严重的罪犯,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甚至终身监禁,还须按律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为此,感受到自身权益受侵害者,务必提交具体详细的书面报案材料,详细描述受害经过,并提供犯罪证据线索,例如嫌疑人外貌特征、诈骗所得金额、交易方式、嫌疑人所使用的欺诈手法等等。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法规,为您详细编制和填写询问笔录,以便全面了解案情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对于实施诈骗罪的情形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主要是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通常情况下,若判定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同样不会因采取取保候审而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以及事件审理期间,羁押期限已届满且尚未办结,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处理的,都可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关于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为确保被告人遵守规则而需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方面,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其中,保证人应具备特定的条件,例如与事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并且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等。至于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由负责事件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定。在接到此类申请之后,司法机构将会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批。假如此申请获得批准,那么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所在市、县等地。

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本金指犯罪嫌疑人为诈骗所得初始金额,不计成本或费用。认定时综合考虑交易背景、双方约定及资金流向。若款项部分合法用途且有确凿证据,计算诈骗额时可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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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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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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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
(一)罪与非罪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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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如何去认定,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一、诈骗罪应如何去认定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诈骗案例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诈骗对象是诈骗行为所作用的合法权益的物质表现。其形式除了表现为物、财产性利益之外,还表现为其他利益。这些利益能否成为诈骗对象,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密切相关。一般认为,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其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凡是能够体现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均可成为诈骗对象,如财物、财产性利益等。但是,国外也有学者主张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仅仅是财物,还有财产交易上的信义诚实的维持。
诈骗罪怎么认定,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形如下: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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