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在家长行使育儿责任的过程中,倘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突然患上严重疾病或遭受重大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孩子的职责;或者该家长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例如存在虐待、遗弃等恶劣行径;亦或是与孩子共同生活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此时便可考虑进行抚养权的变更。除此之外,若孩子年满八周岁,并且已经明确表达出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同时另一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条件,同样可以提出抚养权变更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什么情况下剥夺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身为父母却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被革除的。以下便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及适用条件:首先,若父母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出售、遗弃、虐待以及施以暴力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次,当父母置未成年人于处于无人监管与照料的状态之中,从而使他们面临可能立即发生的生命威胁或者身体严重损伤等风险,并且经过教育依旧毫无悔改之意时;再者,若是父母故意拖延履行监护责任超过六个月,造成亲子间的分离,甚至令未成年人生活无所依靠时;另外,若父母自身有如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嗜好而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由于刑事责任等因素而不能亲自承担监护义务,但又不肯将监护工作部分乃至全部托付给其他人进行代理,进而使得未成年人均陷入困境或是重重险境中时;此外,若父母采取强迫、欺骗或利用方式,迫使未成年人为其提供街头乞讨服务,并经过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严重干扰了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与学习;最后,当父母积极唆使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且情节严重,这也是可以被剥夺抚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总的来说,只要存在如下七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抚养权都可被依法剥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什么情况下没有追诉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有两类情况可以豁免追诉期限的制约:首先,当司法机关已经启动了立案程序进行调查或审判工作时,被调查者或被告人刻意躲避司法追责,此种情况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因此其将不受追诉期限这一硬性规定的困扰。其次,在司法机关受理事例之后,被害者即便是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亦无妨,只要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做出决定立案调查,那么该违法行为便无法受到制裁。然而,此类特殊情况需要我国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来督促权利持有者尽快行使他们的权益,以达到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总而言之,以上两种情形皆不必受追诉期限的束缚,因为它们更重要的目的是确保犯罪行为能获得应有程度的惩罚。
育儿中,若抚养方重病、受伤致无法履职,或未尽抚养义务(如虐待、遗弃),或共同生活有害孩子身心,可申请抚养权变更。另,孩子满八岁,愿随另一方且对方条件适宜,亦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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