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怎么约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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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规定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都需要明确规定。同时,还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调整机制,例如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销大幅增加时,适当调整抚养费的金额。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生活变化,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可行,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怎么约定

一、离婚协议抚养费怎么约定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关抚养费条款的设定应全面地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例如按月、按季度或者一次性支付)、支付期限(直至子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都应当在协议书上得到清晰体现。

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商定抚养费调整的条款,诸如当子女的教育开支、医疗费用等额外开销增长幅度较大时,需适时提高抚养费标准。总而言之,制定并且签署明确、具体且具有高度可行性的抚养费条款,是为了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和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协议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关于离婚协议的编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我们需要毫不含糊地明确列出离婚意愿是由双方认真考虑后作出的真实决定;

其次,我们需要平衡处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债务等核心议题;

第三,对于离婚的具体情况及缘由也应详尽叙述。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离婚协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最后,在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这份离婚协议即可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协议离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真诚、主动地表达出愿意离婚的意愿,并且这一意愿具有真实性;

2)当事人应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事宜作出妥善安排与处理;

3)夫妻二人应当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

4)所有签订协议的各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怎么约定

在制定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请务必留意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1. 首先,要明确被授予直接抚养子女权利的一方。这意味着子女将跟随该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则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还需要详细规定探望的时间、方式以及频次。

2. 其次,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都需要进行细致的商定。抚养费应当涵盖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开支,例如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等。

3. 此外,对于子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例如教育规划、医疗选择等方面,也需要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4.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子女户口迁移、姓氏变更等事宜,也应该在协议中预先做出相应的安排。

5. 最后,请务必注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条件。通常情况下,这些条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是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总而言之,我们建议您在制定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条款时,尽可能做到具体、明确且具备实际操作性,从而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能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应综合考虑子女需求、父母经济能力及社会生活水平。明确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并可约定调整机制,如教育医疗等大额开销增长时调整。确保条款具体可行,以保障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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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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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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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费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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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婚姻破裂,骨肉无辜。无论夫妻感情走向何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都不可能凭借一份离婚协议予以推卸,承诺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现实原因确实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另一方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夫妻离婚可以约定子女的抚养费由一方承担,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向对方索要小孩的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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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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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能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协议能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首先,从原则上讲,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当事人应该明白,作为孩子的父母,在双方离婚后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与其他财产分割是不一样的。因为,根据孩子年龄增长,和抚养需求的增加,抚养费是可以发生变化的。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婚姻破裂,骨肉无辜。无论夫妻感情走向何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都不可能凭借一份离婚协议予以推卸,承诺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现实原因确实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另一方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夫妻离婚可以约定子女的抚养费由一方承担,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向对方索要小孩的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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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可否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双方并没有在协议里面标明违约金的问题,也深信对方应该不会违约的。但是却遇到了对方违约的情况,一旦对方违约对于自己来说是及其不利的。那么,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怎么办?
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怎么办
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一样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你公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金赔偿怎么计算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
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

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其
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其
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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