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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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有例外情况。比如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核发现新罪且检察院已补充起诉的案件。这些例外情况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是什么样的

一、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是什么样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系指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指控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不得加重前者的刑罚。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首先,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或是由自诉人提出上诉要求的案件;

其次,如果原判定案依据的事实情况欠缺清晰明确性,证据方面亦存在不足之处,经过重重审核后发现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这些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已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案件时,不得加刑,但例外包括: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或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核发现新罪且检察院已补充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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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了一份工作,但是我们老板总是加班,而且他还说是正常现象,所以我想问一下有关加班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权限
3.1 各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进行安排,综合管理部
进行备案,总经理进行审批。
3.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和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
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申请报至综合管理部,并负责对加班异
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4 综合管理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
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班原则
4.1 效率至上原则。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的加班,公司实行加班调休。
4.2 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3 调休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4.4 特殊时期原则。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5. 制度内容
5.1 加班的认定
5.
1.1 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5.
1.
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5.
1.
1.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
1.
1.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
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5.
1.
2.1 直接主管确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5.
1.
2.2 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5.
1.
2.3 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2小时的不算加班;
5.
1.
2.4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
1.
2.5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
1.
2.6 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封闭集训等情况;
5.
1.
2.7 其他情况。
5.
1.3 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5.2 加班申请及记录
5.
2.1 加班申请
5.
2.
1.1员工加班须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由综合管理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5.
2.
1.2加班人员须提前向综合管理部递交《员工加班审批表》(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四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两天提报。)
5.
2.
1.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者,须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通知综合管理部及公司总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13:30前补交。
5.
2.
1.4如果员工提出加班申请时,需要签批的领导恰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员工加班审批表》交到综合管理部,同时相关领导须以电话形式将批准意见通知综合管理部。
5.
2.
1.5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5.
2.2 加班记录
5.
2.
2.1加班前填报《员工加班审批表》时,须写明加班人员、时间、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内容及预计完成时间,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5.
2.
2.2 加班后加班人员应填写《员工加班记录表》(见附件一),须写明加班人员、任务完成情况或影响任务完成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日16:00前报备至综合管理部。
5.
2.
2.3员工加班起止时间以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及公司经理签字的《员工加班审批表》和打卡记录为准。
5.
2.3 无效加班
5.
2.
3.1 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公司将严格执行加班提前申请的规定。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2 如员工加班后未按时提交《员工加班记录表》至综合管理部,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3经查员工实际加班行为与《员工加班审批表》和《员工加班记录表》内容不符,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4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将视为无效加班。
5.3加班时限控制
5.
3.1员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
5.
3.2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5.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5.
3.
3.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5.
3.
3.2施工现场、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施工和其他日常运作, 必须及时抢修的。
5.4 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分为调休和支付加班费两种。即公司根据行业特殊行者,日常及公休日加班,先计为欠休,之后有权决定安排等时补休代替加班作为补偿或与之后的病、事假相抵,但不能先请病、事假再与加班补休相抵。所属公司负责人须均衡安排本部门补休,不能因补休而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1加班调休
5.
4.
1.1 员工加班后首先安排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
1.
1.2加班时间以2小时作为起点记入加班工时。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5.
4.
1.3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均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5.
4.
1.4 员工调休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加班累计工时不足半天的不能予以调休。员工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具体调休申请按照公司《关于请假规定的通知》程序执行。
5.
4.
1.5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调休应在90日内安排使用完毕,如规定期限内未调休完毕则按放弃调休处理不再进行累计。
5.
4.
1.6如在规定期限内因部门工作繁忙无法安排及时换休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将调休时限进行顺延。但顺延时间最多不可超过3个月。
5.
4.
1.7 因副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日常加班补偿已在工资支付中予以补贴,则不享受加班调休。
5.
4.2支付加班费
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
2.1执行综合工时制平日与公休日加班日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计薪天数×150%
5.
4.
2.2 加班费基数:以当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加班费的基数。
6.罚则
6.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6.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计时,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6.3为获取加班调休,采用不正当手段(“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计时,并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记小过处罚一次。
6.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应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部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7.其他
7.1 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
加班时间。
7.2 作息时间: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7.3 为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权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
8.制订、解释、改废与批准
8.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与解释,经公司高层领导、工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改废依循同样的程序。
8.2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9.相关附件
9.1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DT- SY10-HR-02-R0?)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
员 工 加 班 记 录 表
加班部门: 加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加班
人员
加 班
负责人
加班时段
加班
时长
加班任务
完成情况
备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1


()
1、
2、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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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部门考勤员: 部门负责人:
上面就是加班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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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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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适用上诉不加刑要注意什么,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律师回复]
一、适用上诉不加刑要注意什么
1、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罚条。据日本判例规定,控诉审可以认定比原判决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例如,一审以窃盗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日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罚。
2、经上诉审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重新审判的案件,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刑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已经判明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实施较重犯罪行为的情况时,第一审才能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的犯罪的法律。
3、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麻药中毒处所。”又如不妨碍增加被告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4、部分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英国对治安审判的上诉案件。据英国1971年法规定,刑事在审理不服治安的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治安的权力。这就是说,刑事有权重新作出判决,给予任何惩罚,不论是否重于或轻于治安所给予的惩罚,但必须是下级有权给予的惩罚。
二、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
1、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2、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4、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
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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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附加刑也是刑罚之一。它是一种补充主要惩罚的惩罚,但它也可以独立使用,独立使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附加刑一般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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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最古老的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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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不适用于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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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条件不适用于缓刑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所谓“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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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不适用于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哪些条件不适用于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哪些条件不适用于缓刑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所谓“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对于犯罪的人来说,缓刑是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那些条件不适用于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缓刑是怎么判断的,现在我就给你专业的解读一下。
那些条件不适用于缓刑?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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