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恶意透支行为具备以下关键要素和特征:
首先,持卡人必须抱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前提下,仍然肆意大量透支,甚至不惜挥霍透支资金;
其次,透支数额超过法定限额或者约定透支期限;
第三,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按期偿还欠款;
最后,持卡人在透支后采取逃匿、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的追讨。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心态,往往体现在持卡人明知无法偿还债务却仍然大肆透支,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任意肆意地挥霍,以及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行为,以此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恶意透支的含义是什么
在历史长河中,恶意透支这一问题一直受到谴责和反思。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持有人以非法占有的目而,超出有关法规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继续进行信用贷款,且经过发卡机构的多次催促后仍未如期支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非法占地为意图;
第二,限额或期限的超越;
第三,发卡机构的两次有效催促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得到偿还。
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有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如果信用卡透支金额在五万元(不含)以上至五十万元以内的情况下,就被视为刑法中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巨大”,将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面临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能性,以及被罚款二万元以上直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恶意透支的数额包括哪些
关于恶意透支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评判标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尚未归还给发卡银行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并不包含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然而,若在收回透支款项本金之后,对于未能收回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则应被认定为违法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已经全额归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其利息,那么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对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事例,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全额归还或存在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可以考虑不予起诉;而在一审判决前能全额归还的,则可免于刑事处罚。
恶意透支特征:持卡人明知无力偿还而故意大额透支并挥霍,透支额超限或逾期;经银行两次催收超三月未还;透支后逃避追讨,如逃匿、改联系方式。核心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肆意透支及逃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