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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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涉及的金额门槛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这都涉及到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在合同过程中欺骗对方来获取财产,且金额超过两万元就构成犯罪。如果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量刑将会加重。在核定涉案金额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客体以及社会危害等因素。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怎么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怎么认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门槛在各个地区之间或许存在些许区别,然而一般而言,倘若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不良意图,在合同创建与执行的过程当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且此种做法导致的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便可被视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这里所说的“一定程度”,通常是指涉案金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了巨大水平或出现了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抑或是涉案金额已经突破了特别巨大的范围甚至出现了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这将致使量刑的法规幅度相应地得到提升。在对涉案金额进行核定时,普遍会综合考察犯罪的主体和客体方面的各种因素,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后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其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保证人方面,若保证人明知行为人正在运用经济合同时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予以协助支持,那么此举可以视为对诈骗行为的一种间接助力,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共同犯罪责任;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倘若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为其提供担保,此时并不存在主观的犯罪故意,因此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假如名义上的被冒用人清楚知晓行为人正运用合同从事欺诈行为,并且仍向其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甚至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实际相当于协助各方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因此通常会被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并需自行担负起合同诈骗罪带来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系指行为人为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签署或履行相关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信任,从而获取相应金额款项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有如下情形者,即可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行为人首先虚构了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物;三是行为人本身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是行为人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匿;五是行为人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若涉及金额较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若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而若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门槛因地而异,但通常涉及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过程中欺骗获取对方财产,且金额超过两万元则构成。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量刑将加重。核定涉案金额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客体及社会危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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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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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数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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