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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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指的是被告人若只有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但要是检察院、自诉人提起上诉,那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适用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是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加重其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若将案件发回重审,除了新出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外,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一、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仅由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

然而,若在案情中存在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则该原则不再适用。

此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即使只是其中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对于未提出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均不得施以加重之刑。

再者,在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除非出现新的犯罪事实,且经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原审法院方可对被告人施以加重之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限被告人单独上诉案。检察机关、自诉人上诉则不适用。共犯案中,部分被告上诉不累及未上诉同案。二审发回重审,除新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不得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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