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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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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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

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罪犯在适用限制减刑的时候,主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第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第三、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有必要对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减刑,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二、被限制减刑的人能否假释

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不可以假释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是不能假释的,即使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是不能减刑的。这实际上是为了对这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犯罪分子做到罪刑相适应。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在同时对死缓犯适用限制减刑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对于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是有下限的规定。一般在缓刑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就是说,限制减刑后,最低刑期不低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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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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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政策的具体体现
[律师回复]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你好,我与现在的公司产生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限制,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本案合同解除事实的法律认定
(一)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不明视为无约定
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不能任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将来解除合同的特定事实。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本案中,原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为:“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赔偿乙方装修费用贰拾万元人民币。”这种“不得借故解除”与“如甲方需要解除合同”的表述相互矛盾,同时“如甲方需要解除合同”的表述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要求。因此,本案属于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不明,应视为未约定。原告不能依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不存在合同法定解除适用事由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定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有: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仍继续按时足额支付了租金,且被告不存在法定的其他解除事由,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原告不能依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合同解除异议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消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应遵循的程序及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当事人一方基于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发出通知主张解除合同,若对方无异议则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关系终止,若对方有异议则需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者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上主要有:
1.约定解除的条件无效或未成就;
2.法定解除事由不存在。程序上主要有:
1.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的;
2.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实质上,合同解除异议条款预设了主张合同解除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可能存在瑕疵或错误,对该瑕疵或错误的审查需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向有权机关提出异议,否则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解除权不影响解除合同的生效。
三、无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是否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条款
从本案合同解除事实的法律认定可以得知,原告既不享有约定解除权,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即原告为无解除权人。既然原告为无解除权人,那么原告则无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亦不受合同解除异议期的限制,法院可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解除,仍合法有效。
上述观点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解读合同解除异议条款的适用。但其忽略了一个逻辑问题:原告不享有解除权是经过法院审查后得出的结论。从合同解除的程序而言,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对该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是否存在是当事人从自身角度进行的判断,该判断的准确与否不具有最终的约束力。只要当事人具备了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当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成为对该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进行终局判断的主体,若该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合法存在,则确认合同解除有效,反之,则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然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审查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为前提的。若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合同解除异议,当事人之间合同解除。
可见,无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合同解除程序进入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合同解除效力的阶段性认定结果,其并不排斥合同解除异议条款的适用,是合同解除异议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选择导致的结果,即通过对异议期限明确限定,促使合同解除相对方及时行使异议权,使合同的效力及早稳定下来。但法律对于无解除权人依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无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条款的难点问题。
四、无解除权人依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异议期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若经审查确认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一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则认定合同解除无效,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但若超过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合法解除合同之后,经审查发现解除合同一方的解除权存有瑕疵或错误致使其并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通过追究无解除权一方的违约责任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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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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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们好,请问对已累犯不适用减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用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判刑。没有对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我想问一下如果有人犯了受贿罪,打算去投案自首,不知道刑事诉讼法投案自首的规定中有没有时间限制,会不会减轻处罚?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投案自首涉嫌受贿罪,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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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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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怎么进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 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 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 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 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 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 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 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 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 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 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 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 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 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两家要求。 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 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 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 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 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 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 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 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 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 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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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比较忙,没有领到失业金,现在想了解一下领失业金期限的具体的限制和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其领取金额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减刑有哪些限制条件,减刑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不得减刑的罪犯有哪些
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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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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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办理撞人理赔事情的时候,到了有关开车撞人理赔有时间限制吗的关键问题,所以就来问问你们可以给出一些好的答案吗?最好简单
[律师回复]
首先,要看交警如何认定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责任赔偿。在交警认定你有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你应付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根据你的描述,我觉得你付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老人没有定残,那么医疗费等先走交强险8000元限额,余下部门走商业第三者。如果老人定残了,那么交强险的限额为5万元,多出5万元的部分走商业第三者。一般情况下,你保的险应该足够支付赔偿金。 另外需要提醒你一下,伤人的情况比较麻烦。
首先,你要提醒伤者、伤者家属及院方要用医保用药。因为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核实。
其次要收集全所需单证。
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
3、病历、处方、用药明细
4、伤者和护理人员单位劳资部门出示的误工证明及收入证明
5、出院通知书或住院证明。 最主要的和处理你案件的查勘员沟通,看还需要其他的什么手续。 之后在7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到赔款了。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开车撞人理赔有时间限制吗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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