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的五个认识误区是什么
针对职务犯罪问题,公众往往存在诸多理解偏差与误解,如以下几方面:
第一,很多人以为只有涉及到贪污和受贿的案件才能称之为职务犯罪,实际上,滥用职权以及工作敷衍懈怠等行为同样属于职务犯罪范畴;
第二,部分人误以为轻微的违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犯罪,然而,只要这些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即便是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亦有可能触犯刑法;
第三,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职务犯罪只会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而忽视了普通公职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第四,部分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只要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便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实际上,有些行为即便所导致的损失较小,仍有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最后,有人误以为一旦退休,便无需承担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犯罪事实发生在其任职期间,那么即便已经退休,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会被判几年
1.所谓“职务犯罪”,即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中的犯罪行为,其特征表现为各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2.此类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利,严重破坏了国家公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
3.“职务侵占”作为刑事犯罪中的一部分,如果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那么量刑基准设定为五年六个月起。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获取有关被害人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和其在犯罪时的职位、身份及其对应的证据材料,从而确定犯罪主体的合法性。
同时,还需核实犯罪嫌疑人侵占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得,以此加强证据链的完整度。
此外,还需收集财物账目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请司法会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鉴定报告等多方面材料,进一步明确犯罪对象和犯罪金额。
即使将全部侵占财物归还给受害者,也不能豁免犯罪行为人的刑责。
因为职务侵占是行为犯,且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只要事实成立、危害后果已成,无论是否退还财务,都必须定罪量刑。
最后,量刑标准将依据具体涉案金额的大小而有所区别,金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侵占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在此基础上,如能积极主动地退赃、赔偿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以及主动积极性等多重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刑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犯罪的金额1000万怎么判
职务犯罪类别繁多,其中较为典型的包括贪污罪以及受贿罪等等。若在事例中涉及的金额达到惊人的千万级别,那么面临的刑罚往往也更加严格。以受贿罪为例,当收受的贿赂高达千万时,便可将其归入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之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此类罪犯极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当然,在做出最终的量刑决策时,我们还需要全面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表现、退赃情况等等多个因素。例如,假如犯罪分子存在主动投案、检举揭发他人罪行,乃至积极退还赃款的行为,都可能对其从轻判刑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如果他们固执己见、拒绝承认罪责,并且故意妨碍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那么就很可能导致量刑加重。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由法院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公众对职务犯罪存诸多误解:以为仅限贪污受贿,实则滥用职权、懈怠亦属;轻违规也可触法,达标准即犯罪;非仅领导涉案,普通公职人员亦可能;损失小非免责,某些行为仍犯罪;退休非免责期,任期内犯罪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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