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误区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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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误区有:很多人说看到好的产品、很多技术就投;看到豪华团队就去投资;认为投资就是赌博;误以为控股方式的投资;投后介入管理这几的大方面的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误区进行解读。
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误区是什么?

一、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误区是什么?

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误区有:很多人说看到好的产品、很多技术就投;看到豪华团队就去投资;认为投资就是赌博;误以为控股方式的投资;投后介入管理这几的大方面的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误区进行解读。

二、如何走出投资的误区

第一个,很多人说看到好的产品、很多技术就投。这是很大的问题,因为一个项目要想成功的话,团队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看到豪华团队去投。去年基本上只要是BAT出来的团队,有些人项目都不看直接就上去投,其实也出了很多问题。豪华团队不能代表他做的事情就一定能成。

第三认为投资就是赌博。我撒10个项目出去总会有成的,其实这也是很危险的,因为你撒10个项目,你可能1个都不能成,如果你不去深入做调查的话。

第四是控股方式的投资。这个在一些传统产业的大集团去投的时候,老是喜欢这样做,这样做在目前的创业环境下其实有些特别依靠人才力量多的行业是不适合的。最典型的案例是百米打车,当时百米打车比滴滴要强多了,当时就是一个房地产公司投了6千万,控股60%。后面投资者进去他不可以稀释股份,他还要同比例增资,这样的话后面百米打车出了问题。

第五是投后介入管理。在股权投资里面有些传统的老板要派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管人员进去,其实这个在股权投资行业也是不对的。

三、股权投资的开发背景

随着我国劳动力、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的全球竞争力的逐渐丧失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创新能力提高的急切需求,使得企业急需大量的资金进行整合生产要素、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而PE 刚好应这个需求而生,PE 产业的发展情景不言而喻。我国PE行业无论从公司数量还是投融资规模上来说,现在都处在一个爆炸式的增长阶段。

PE行业在国内是新兴行业,主营业务是针对创业型企业、种子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获取回报,另外作为一些有政府背景的投资机构,还具有扶持和培育地方产业发展的职能。这个行业的运作模式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特点是基本上是参股性质的投资、阶段持股。

由于PE行业资金和知识高度密集型的特点,其业务开展依靠对项目资料和社会、政策、环境、行业等各方面信息的准确把握,因此,相关信息的采集、提取、分析和应用工作对于业务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对信息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股权投资企业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分析决策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要建立在高质量信息平台的基础上。

目前国内PE企业面临着以下几点困难:

1.项目筛选:项目与公司投资方向重合度不一致,项目基础信息缺乏,使得项目筛选不够合理;

2.调研管理:项目调研进度管理困难,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成本浪费,效率低下;

3.会议管理:各种调研、决策会议举行过程艰难,会议目的不明确、会议资料不充分,意见反馈不及时;

4.决策风险:决策流程无记录、决策意见保存不完全,造成事后无法追踪,使风险机率加大;

5.知识文档:各种调研报告和决策文档的存放混乱,文档创建、编辑、下载权限无法管理;文档的安全性和重复利用性低;

我国公司以及股民对于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文中对于股权投资的误区以及其开发背景做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股权投资。市面上有许多关于股权投资的公司,各位投资者一定要擦亮双眼,千万不可踏入投资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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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而且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也可以以其他名义。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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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借贷业务属于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注销工商登记。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经营额或者所得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1、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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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3、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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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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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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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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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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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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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想了解一下贿赂的相关内容,请问大家本人对受贿错误的认识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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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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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中流行的16个错误常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中流行的16个错误常识是什么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无奈这是很多朋友以讹传讹形成错误认识的问题。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三、没和家人商量,不能判离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纠纷。因此,对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虽然依法慎重审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
四、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还没判决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把妻子接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双方难以重归于好,而且同时构成了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如果强行接回家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有可能构成罪。因为此时,妻子已经诉诸法律行动,此时不能认定是履行夫妻义务,而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犯罪行为。
五、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六、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七、假离婚可逃避债务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到,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八、骚扰前妻不犯法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当然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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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一、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二、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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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要求行使探望权,会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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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和家人商量,不能判离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纠纷。因此,对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虽然依法慎重审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
四、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还没判决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把妻子接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双方难以重归于好,而且同时构成了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如果强行接回家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有可能构成罪。因为此时,妻子已经诉诸法律行动,此时不能认定是履行夫妻义务,而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犯罪行为。
五、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六、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七、假离婚可逃避债务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到,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八、骚扰前妻不犯法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当然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九、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十、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一、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二、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三、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也会判决离婚。

四、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五、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要求行使探望权,会判决支持。

六、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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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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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公司设立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投资公司设立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其注册条件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册服务中心依据多年为客户代理注册公司的经验,将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整理如下:
1、外资公司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外资公司监事
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普通的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其余可在两年内出资。
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9、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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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此外,外资公司涉及到特殊行业审批时,各行业许可审批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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