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但案子没有结束会怎么样
倘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然而相关案件尚未得到最终了结,针对此类情况,监管部门往往会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调整和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可能需要将其进行监视居住,又或许需保留取保候审状态,亦或是重新实施逮捕。这些决策的制定主要是基于案件的推进情况、相关证据的收集状况及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展现出的社会危险特性等关键因素。从普遍的原则上看,若无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审判等行为,可能会选择继续采用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证据不足继续侦查还会起诉吗
当解除了、撤销了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且在此时案件并没有被撤销、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我没有判决无罪,但是,只要具备以下任一种情节,都可以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一)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停止侦查的情况;(二)解除了、撤销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进行拘留并逮捕等措施后,办案机关如果超过一年时间不将相关信息移送给检察院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是撤销案件的话;(三)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时限已经结束,但办案机关如果仍超过一年时间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是撤销案件的;(四)当检察院延迟三十天之后才撤回起诉,但是却还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五)当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以后,如果又过了三十天的期限,而检察院还是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六)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撤回自己的上诉,人民法院也批准了这一行为,或者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撤诉来处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就会有证据证明他们还没有彻底终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也是真实可行的话,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决定是否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是多少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且其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以适当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及人身自由为主旨。在此期间内,无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遵循相关规定:未经执法机关书面许可,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区、县城区域;如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动,必须在24小时内主动通知执法机关知晓;同时,在受到传唤时,必须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场所并接受相关调查等。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负责办理事件的机构有责任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但若该事件仍需进行进一步的侦查,起诉或是审判程序,执法机关会依法履行职责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或者选择更改其他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满而案件未结时,监管部门会根据案情、证据收集及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灵活调整强制措施。可能转为监视居住、续行取保候审或重捕。通常,若无新证据表明逃避侦查、审判,倾向于维持较宽松措施,确保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