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发回重审案件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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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通常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无关。如果案件是因为事实或证据混淆而重审,且没有增加新的指控,那么法院不得加重刑罚。但如果检察机关在重审中补充了新的指控,并且经过严格审查确认,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刑事处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发回重审案件吗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发回重审案件吗

申诉并不会导致对被告实施较严重的惩罚这一审判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依法被撤销原有判决并被返回审理以获取更全面信息和证据的案件。

然而,如若该案件系因为事实经过、证据获得方面混淆,而被要求重新进行审理,那么在重审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未能补充提出新的犯罪事实指控,那么人民法院将无法对被告施加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反之,如果检察机关在重审过程中补充提出了新的犯罪事实指控,那么在得到充分审查和确认之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通常不适用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求全面证据的案件。若重审因事实或证据混淆而起,未增新指控时,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反之,若检察机关重审中补充新指控,经严格审查确认,法院可据实调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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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
(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
(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
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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