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异之后,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所推行的“共同抚养”原则,其核心要义往往是指父母双方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参与到对子女的抚育教养方面的决策过程中来,共同负担起子女所需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医疗费用,同时实现对与子女共度时光的合理占有和分配。
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双方必须保持畅通无阻的沟通渠道,并且展现出高度的合作精神,始终将子女的福祉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例如,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子女由其中一方负责照顾,而在另一个时间段内,则由另一方负责照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共同抚养并不代表着时间和责任的绝对均分关系,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实际需求,进行灵活且合理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重新判决
在离婚家庭中,倘若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或者其中一方或双方的生活状况或抚养子女的能力发生了重大改变,那么都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通常情况下,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宜需要首先由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假如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来实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会坚决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求的:
第一,如果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由于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受伤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职责;
第二,如果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对孩子实施了虐待行为,或者这些行为已经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三,当孩子年满八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这个人又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物质条件时;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且恰当的理由,也是可以以此为依据,申请更改孩子的抚养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夫妻离婚子女探视权怎么判
当夫妇经历了离婚之后,对于子女探视权利的司法裁决往往需要严格遵照以下几项基本准则:首先,应深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以及他们的情感需求,确保他们能够继续维系与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感情纽带;其次,要全面评估男女两方的实际状况,其中包括他们所拥有的抚养、教育能力以及工作稳定性等多方面的现实因素。最后,律法的原则性规定必须被严格遵循,同时也要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作出恰当的判断。在实践中,法庭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来制定明确的探视权方案:第一,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例如选择在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进行探望;第二,探望的场所,既可以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家庭内进行,也可以选择在公共场所进行;第三,尊重双方的协商结果,但是必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第四,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尤其是那些已经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大龄儿童。如果有任何一方拒绝或者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那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然而,在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不会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业产生负面影响。
离异后子女抚养推“共同抚养”,即父母共决子女教育、分担生活教育医疗费,合理分配亲子时光。需畅通沟通,高度合作,以子女利益为先。可协商时段轮流抚养,但非绝对均分,应灵活适配双方状况与子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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