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透支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该行为的主体,也就是持卡人,其主观意图必须是非法占有;
其次,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持卡人的透支额度或者期限制度过高,或者超出了规定的期限;
最后,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归还所欠款项。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关键要素的判定,需要我们全面地考虑到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同时也要对他们申请和使用信用卡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包括透支资金的实际用途以及透支后的行为表现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恶意透支的含义是什么
在历史长河中,恶意透支这一问题一直受到谴责和反思。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持有人以非法占有的目而,超出有关法规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继续进行信用贷款,且经过发卡机构的多次催促后仍未如期支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非法占地为意图;
第二,限额或期限的超越;
第三,发卡机构的两次有效催促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得到偿还。
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有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如果信用卡透支金额在五万元(不含)以上至五十万元以内的情况下,就被视为刑法中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巨大”,将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面临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能性,以及被罚款二万元以上直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恶意透支的数额包括哪些
关于恶意透支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评判标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尚未归还给发卡银行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并不包含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然而,若在收回透支款项本金之后,对于未能收回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则应被认定为违法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已经全额归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其利息,那么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对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事例,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全额归还或存在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可以考虑不予起诉;而在一审判决前能全额归还的,则可免于刑事处罚。
关键在于确认:持卡人主观上旨在非法占有,透支超限或逾期不还,且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月仍未偿还。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量持卡人信用、还款力、意愿,及信用卡使用情况,如透支用途与后续行为,进行全面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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