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可以申请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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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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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权限问题比较复杂,它关系到家庭关系和人身权益,体现了人权的特点,还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仲裁机制擅长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财产纠纷。但对于像监护权这样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问题,由于其特殊性,仲裁机构通常不会介入处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益保护的严谨态度和界限划分。
监护权可以申请仲裁吗

一、监护权可以申请仲裁

关于诉讼权限的问题,此种主题往往关乎家庭层面的关系以及人身权益等复杂议题,人权特性显著且涵盖了诸多社会公众利益元素。仲裁机制主要运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纷争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然而,对于监护权这类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的议题,仲裁机构通常不会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权可以随意更改变更吗

监护权的变革并非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

依据现行法规的明文规定,全面变更监护权的前提条件包括:

1)监护人涉嫌实施了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不当行为;

2)或是监护人在尽职尽责地行使监护权力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再继续担任该角色的状况。《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监护权可以约定吗

监护权在特定条件框架内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得以实现。监护制度按照性质和目的可大致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意定监护三种类型。法定监护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监护关系;而指定监护则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司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指定的监护方式。至于意定监护,它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自己的近亲家属、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预先进行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监护责任。然而,这种约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规范,并且不能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此外,如果约定监护并不符合被监护人权益的最大化原则,那么,国家有权通过适当的调整和干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正。总而言之,监护权的约定往往受到严格的条件和限制的约束,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地权衡其效力问题。

诉讼权限议题复杂,触及家庭关系与人身权益,彰显人权特性并涉及广泛社会公共利益。仲裁机制专长于解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及财产纠纷,但面对如监护权等深刻关联人身关系的议题,因其特殊性,仲裁机构往往不予介入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益保护的严谨态度与界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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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属于准司法性质的居中仲裁机构,“不告不理”、并且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者必须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仲裁需要先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开庭,那么开庭的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优点在于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提出明确的、可能是高于国家关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最低劳动标准的要求,可以与单位进行对质和辩论并决定是否与单位调解、撤诉或其他,集中解决个人的问题而不涉及其他。
劳动监察则属于行政执法,即使没有举报也有权对辖区内的单位实施监察。所以“举报”在此也就是“线索”,劳动监察是以单位是否规范劳动用工、是否遵守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非个人同单位的劳务纠纷为对象的。监察的重点是以单位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用工的最低标准和要求。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往往都是义务主体,而不是仲裁中的原告和被告。简言之,按国家规定办事,不适用调解。走监察通道可以匿名、匿址,也无需付费。但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是由单位主动提供,举报者提供的线索又往往过于模糊,一旦单位有意规避,可能造成劳动者个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虽然监察部门是为举报者保密的,但有些单位比较敏感,即使是日常监察,也可能会对劳动者“捕风捉影”。所以劳动者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拿出一些勇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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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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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仲裁员名字裁决书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对于打印的仲裁员名字裁决书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打印的仲裁员名字裁决书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根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不论是仲裁员手写签名还是盖的签名章还是打印的名字,只要加盖仲裁委的印章,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因为这个问题而认定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继而撤销裁决的。
劳动仲裁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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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为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
5、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诉书。
6、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7、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部门的审理工作,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所提问题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文章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出自
8、双方当事人均可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但需先向仲裁部门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9、双方当事人得知立案后,均需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结案后仲裁委员会会视案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费用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默认。调解或双方部分败诉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分担仲裁费数额。
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其调解书与裁决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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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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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行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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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职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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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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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能进行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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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不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要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监察的程序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
1、案件来源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
(2)举报投诉:指公民向劳动保障检举他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控告自己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他人损害的情况。对举报案件受理与否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应将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通知举报人。
(3)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接到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及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同时认为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处理。
2、案件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登记。
3、案件审查
案件经登记后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立案。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未批准立案的,审批表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案件未批准立案。
4、案件调查
案件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5、审议
指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报批表进行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应依法组织听证。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十五日内经补充调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撤销。
6、处理
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处理、处罚人,被处理、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但不停止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归档备案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后,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件档案卷宗,并交回登记处注明结案并归档。其中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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