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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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法平等处理共有财产。婚姻期间,双方都可以控制、管理、使用和处置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决策,需要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而日常所需,任何一方配偶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这体现了财产管理的灵活性以及夫妻之间的平等尊重。
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什么权利

一、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什么权利

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具体来说,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配偶双方都拥有同等的权利来控制、支配、利用及处置该类共有财产。例如,在面临重大财产处置决策之时,因此项议题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协商与共识必不可少。但在涉及到日常生活所需时,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人皆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决策并进行共有财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样才能没收呢

没收违法者之财产,仅指针对该犯罪行为人个人所有合法资产予以查封或剥夺,其中也包含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一部分配偶共同所有权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于罪行严重之被告人所获得之非法收益应尽数收归国有,若被判罚没收财产,则必定涉及没收此类罪犯个人所持有或储蓄的财富、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这里所提到的“犯罪分子个人所持有或储蓄的财富”,不仅包括犯罪主体自己实际所持有的财产,还囊括了他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即依照法律法规应得的份额。

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权益部分是不能够予以没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一方不知情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时,尽管可能存在一方对事实毫不知情的情况,但是对此类事例的处理仍需全面考虑诸多相关因素。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债务是否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活动的开展。例如,用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开支,往往会被视为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债务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此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即便另一方并不知情,通常也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对于那些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巨额债务,如果不知情并且并无从这笔债务中获益的一方,则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夫妻共享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处置权。婚姻期间,双方均可控制、支配、利用及处置共有财产。重大财产决策需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日常所需则任一配偶可据实处理,体现了财产管理的灵活性与夫妻间的平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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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设立的前提就是要具有的财产,问题是何谓公司财产的性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损害这种性从理论上来将,所谓公司财产的性,是指相对于设立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而言,公司具有自己存在的财产。公司财产由公司完全享有直接的支配权,而股东在其财产投入公司后,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该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转变为对公司整体享有相应份额的股权,而不针对公司中的某项特定财产。(对于股权的性质法学界有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权利说等等,本文暂不探讨)即股权仅仅意味在公司整体财产和权益中持股人所占的比例。公司财产的性是公司法律人格的要求,也是公司法律人格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保持足够的距离,即股东与公司分离原则。从立法上说,公司财产性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我国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财产性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如无特别约定,该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之有关系并不会妨碍公司财产权的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并不意味着夫妻在共有关系中不能处分该财产,而只是对个别性处分财产加设了限制。在《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婚姻法》第13条规定更加明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可见夫妻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共同共有的标底不能处分,而是在处分上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只要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处分,那么除非抛弃共有物,那么一般不会消有关系。不论是全部处分,还是部分处分,处分完毕后,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仍然存在,只不过共有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了一点变化而已,比如由对货币的共有转变为对股权的共有。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按照现行《婚姻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面不会损害公司财产的性,另一方面也不会破坏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关键就在于用做出资的财产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这里存在着如何确定夫妻双方同意的问题。
首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家事代理权。那么在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家事代理权,对于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处分行为,推定征得了对方同意,笔者认为不然。按照大陆法系家事代理权理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中相互享有代理权,互为代理人。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为该行为的权利。有关法律行为的后果,配偶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认为其理论基础在于表见代理的类推适用。但是这种代理权只一般局限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对于家庭大额财产的投资和职业上的事务不适用家事代理权。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出资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不能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但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出资行为为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就应认定出资行为有效。
其次,公司章程的效力,按照公司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如果公司登记的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条款载明出资已经取得了双方的同意,那么就应该构成所谓的他人相信的足够理由,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这不但符合上引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含义,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关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精神,《民通意见》第89条:“……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出资的财产已经办理财产转移的手续,或者满足了足够的程序要件,则可以认为财产的权属已经转移到公司,公司拥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形成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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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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