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明知认定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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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帮信罪中,“明知”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有充分证据表明行为人预见到犯罪的可能性;3.交易行为异常;4.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活动的技术支持;5.频繁采用秘密手段、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协助他人规避调查。以上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明知”。
帮信罪明知认定标准有几种

一、帮信罪明知认定标准有几种

在帮信罪的案件中,对于“明知”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

其次,如果存在充足的证据表明行为人知道他人有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

再次,如果交易的价格或者方式显著异常;

此外,如果行为人提供了专门用于非法或犯罪活动的软件、编程器、工具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或援助;

最后,如果行为人频繁采取隐秘上网、加密通讯、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情况。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帮信罪明知和不明知怎么判断

何谓“明知”与“不知情”在帮信罪中的判定:

1.明确知晓并非必须以双方犯意沟通为基础。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中,“明知”被定义为责任要素中的故意行为,其既包含认识因素又包括意志因素。

具体而言,“明知”属于认识因素部分,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前置条件。

在理解方面,“明知”既包含了实然层面的知情,亦涵盖了可能存在的知情;

其中前者被称作确定已知,后者则含有推定容许之可能性。

2.“明知”所涉及的范畴仅限于基于常识性推断或许能获悉的事实信息。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对于明知的理解应当严格限定于基本的认知范畴内,仅限于在整体环境之下公开的或可以被推断出的事实情况。

有学界专家持此观点,认为本罪规制的事项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为了避免责任主义地扩大适用范围,唯有当行为人深度介入到特定案件之中时方才对其实施严厉惩处,因此本罪的“明知”并不包括可能知晓的情况,而只能是确切已知的事实。

3.“明知”并非意味着有关事实情况有明确界定或必须明确指出,而是基于一种合法性的价值评判原则。

在另一方面,我们亦无需纠结于“明知”所指向的事实内容为何种特定的事实信息。

依照部分共谋定罪理论,只要协助者与主要罪犯之间存在着具体实际上的因果关联,便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行动。

若按照该方式来进行判定本罪的话,那么设立单独设立该罪名的必要性便不复存在,只需以共犯身份加以惩处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明知的情况下不起诉会怎么样

若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即“帮信”)事例中,因被告方在行为发生时已知晓情况下却未被起诉,这便代表了检察机关经过严谨审慎的审查后,得出结论认为的,犯罪嫌疑人行径固然构成犯罪,然而综合考量多种要素,诸如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法定的从宽或减轻处罚情节等等,故决定不对该事例提交至法院进行审判。在做出不起诉裁决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意义上将不再被视为有罪之人,因此不会遭受刑事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被全然否定或者忽视,相关的违法记录或许仍将保留。与此同时,不起诉裁决亦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的影响程度则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帮信罪中“明知”界定涵盖:知悉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有充分证据显示行为人预见犯罪可能;交易异常;提供专用于非法活动的技术支持;及频繁采用隐秘手段、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协助他人规避调查等行为,均视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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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知道“。被告人知道为犯罪所得,即对于被告人来说,犯罪所得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必知道赃物系通过何种犯罪所得。请注意,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后作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应当是在本罪的实行行为结束之后做出的,如果和本罪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由其对犯罪所得的赃物进行掩饰、隐瞒,那么被告人和本罪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关于”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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